免責聲明
本網站僅提供窩客幫資訊參考平台, 並不涉入其中任何諮詢、交易。本網站對各該窩客幫相關資訊亦不作任何實質或形式上之審查。本網站中所載一切窩客幫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 、產權、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內容』)。無論其為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均為『內容』提供者之責任,窩客幫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
案例
撤銷訴訟敗訴確定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當納稅義務人對核課處分不服,歷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他卻在5年內提出新證據,宣稱原核課處分基礎事實有誤、屬於適用法令錯誤,進而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國稅局吐出稅款。究竟法院該如何定性這場重複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

新舊訴訟的訴訟標的在結構上並不相同,不能在程序上以不合法直接裁定封殺

原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否;而納稅義務人後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提起的新訴訟,其訴訟標的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性質的特別退稅請求權法律關係

訴訟標的不同,就不能直接套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的重複起訴或既判力條款來程序裁定駁回

又行政訴訟法第213條明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既判力)避免先後裁判矛盾,禁止當事人就同一事項重複爭執

納稅義務人新訴訟所主張的核課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實質核心就是原確定判決早已審核完的稅捐債務關係

既然原確定判決已經判定國稅局課稅合法,該課稅事實與法律適用就屬於原確定判決意旨範圍

納稅義務人不得在新的不當得利訴訟中,提出與原確定判決相反的主張
相關文章
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
電話 : 0921595812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4樓

  •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

  • 特別關鍵字

    商務律師,商務律師推薦,台北商務律師,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商務律師,中正區商務律師推薦,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中正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推薦,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推薦,企業律師顧問,企業律師顧問推薦,台北企業律師顧問,台北企業律師顧問推薦,中正區企業律師顧問,中正區企業律師顧問推薦,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訴訟律師,中正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家事訴訟律師,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家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推薦,車禍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詐欺訴訟律師,詐欺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詐欺訴訟律師,台北詐欺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詐欺訴訟律師,中正區詐欺訴訟律師推薦,智慧財產律師,智慧財產律師推薦,台北智慧財產律師,台北智慧財產律師推薦,中正區智慧財產律師,中正區智慧財產律師推薦,醫療訴訟律師,醫療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醫療訴訟律師,台北醫療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醫療訴訟律師,中正區醫療訴訟律師推薦,洗錢訴訟律師,洗錢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洗錢訴訟律師,台北洗錢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洗錢訴訟律師,中正區洗錢訴訟律師推薦,稅務規劃,台北稅務規劃,中正區稅務規劃,資產管理,跨境資產管理,台北資產管理,台北跨境資產管理,中正區資產管理,中正區跨境資產管理,資產規劃,跨境資產規劃,台北資產規劃,台北跨境資產規劃,中正區資產規劃,中正區跨境資產規劃,家族信託,台北家族信託,中正區家族信託,家族辦公室,台北家族辦公室,中正區家族辦公室,資產傳承,台北資產傳承,中正區資產傳承,遺產規劃,台北遺產規劃,中正區遺產規劃,商標註冊,美國商標註冊,台北商標註冊,台北美國商標註冊,中正區商標註冊,中正區美國商標註冊,台北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國際法律事務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