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抵押權人可代位要求退稅?
債務人農地於遭法院拍賣,稅捐機關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扣繳
抵押權人發現該土地為農地農用,稅捐機關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就代位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予執行法院重新分配
法院認為抵押權人具備代位的法律利害關係,普通債權人則沒有
抵押權對拍賣價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稅捐機關違法多課土地增值稅,直接侵害抵押權價值,所以允許抵押權人於債務人怠於行使時,代位行使法定退稅請求權
普通債權人僅受清償程度之經濟利益受損,無代位權
原審誤認債權人僅能提起撤銷訴訟以撤銷原課稅處分
但而退稅請求本質上是請求稽徵機關作成准予退稅之特定行政處分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必須課予義務訴訟,判命行政機關退還稅款
本案發回後因被告搬出連續航照圖、工研院套疊判釋及公所公文,證明土地存在未取得容許使用證明的違章構造物
又租稅優惠以整筆土地合法農地農用為前提
只要有部分違規,整筆土地即與優惠絕緣
農用證明辦法於89年7月才發布,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權援引為半年前的違規建物脫罪
所以原告仍然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597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