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動產信託重要變革
這讓許多有意做信託的人裹足不前
財政部目前針對個人將住宅交付信託後的出租所得,明確規範其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不論是自益或他益信託,只要受託人將信託住宅釋出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受益人均可享有不同程度的免稅額與必要費用減除優惠
第一, 公益出租案件,每屋每月租金1.5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為應稅收入,若未能提具確實憑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應稅租金之43%計算
第二, 社會住宅案件,同樣享有每月1.5萬元免稅額,但未能提具憑證時,其必要費用率可大幅提高至應稅租金的60%計算
第三, 包租代管案件,免稅額度則為每屋每月6千元,超過部分若採費用率計算,每月租金在6千元至2萬元之間者,必要費用率按53%計算;超過2萬元之部分,則按43%計算
第四, 若屬於不適用上述專法的一般出租案件,則全無免稅額度,未能提具憑證時,一律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
受託人在申報後會填發信託憑單,該憑單登載的租賃給付總額,已經是減除免稅額與必要費用後的應稅租賃所得
因此,受益人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直接依憑單數字據實申報,不得再重複扣除免稅額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