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保單欠款金主出資代償,是違反公序良俗?
這種代償無名契約,是違反公序良俗、有道德危險而變更無效?
被保險人X向新光人壽投保壽險,原指定兒子A、B為受益人
後來X因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單遭停效
X找上外部金主C,由C出資代為清償保單所有借款並復效
X在復效後,親自簽署申請書增列C指定的D為受益人作為對價
X死亡後保險公司依約撥款,A、B與D各分得2百多萬的理賠金
A、B不甘
他們說X與C之間的無名契約是把人命當賭注,涉有高度道德危險、背於善良風俗且違反誠信原則
法院認為變更申請書上的簽名經查是X親自簽署,真意就是要透過增加受益人的實質對價,換取C出資代償,拯救快死掉的保單
這是具有經濟合理性的對等契約,絕非A、B口中所主觀擬制的單純借款擔保
保險法中要保人投保時才需要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目的是防範道德危險
而D僅僅只是被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本來就不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X在保單存續中,本就依法擁有自由更換、增加受益人的處分權,這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