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保險法第105條所稱之書面同意事後承認可以嗎?
因為作業瑕疵引發的勞資大戰,只要公司自願和解,就能把退還保費的損失通認定是業務員造成的不完全給付嗎?
業務員A與其主管,向客戶X招攬了多筆以X之子為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契約(保單一、二),以及另一筆變更年期套利的保單(保單三)
A為此領取了174萬餘元的佣金與獎
幾年後,X赫然發現保單一、二的要保書上,被保險人之簽名根本不是兒子親簽,保單三也是由A代簽
X怒控A不實說明、偽造文書,要求保險公司退還高達770萬元的保費
保險公司為了順利進行公司的併購計畫、息事寧人,旋即與X達成和解,大方退還770萬保費並加碼補償60萬元,共計給付830萬
保險公司轉頭便以A未讓客戶親簽致保單無效、構成不完全給付為由,依勞動契約訴請A賠償174萬元的佣金損失
最高法案院認為保險法第105條所稱之書面同意,不論事前或事後承認皆可
X的兒子雖未在要保書上簽名,但事後已成年的他,在有印上保額千萬的體檢告知書與申請書上確實是親自簽名
兒子既然事後親筆簽署了構成契約一部分的體檢文件,能否認定這在光譜上已構成事後同意?二審認定無效,顯有違誤
二審一邊認定X是陷於錯誤而投保,一邊又說沒簽名是不成立
但金流顯示,X事後曾親簽申請書,將保額從10萬大幅變更為285萬
如果雙方一開始沒達成合意,客戶事後何必大費周章去申請提高保額?
最後如果這三張保單真的如二審所言自始無效,那麼保險公司一開始收受的770萬保費,就屬於無法律上原因的不當得利,本來就該無條件退還給客戶
保險公司把原本就該還人的錢當作自己的不法損害,其實並沒有財產減少
至於公司為了自身併購利益,私下自願加碼送給客戶的60萬元和解金,更不能蠻橫地轉嫁成是業務員造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