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富講堂
【財富傳承】留下千萬資產,家人卻領不到錢?多數人忽略的傳承風險

說到資產傳承,很多人第一時間會關注的焦點,可能就是遺產稅。但實際上,真正讓家人陷入壓力的,往往不是稅,而是那段不能動用資產的時間
| 陳董是一間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唯一的股東。平日注重養生的他,居然在上個月主管會議中,無預警昏倒,送醫後,經過一個禮拜的搶救與治療,最後仍無力回天,宣告不治。 陳董突然的驟逝,雖然不至於讓家庭的生計受到衝擊,但由於陳董是公司唯一股東,在陳董離開後,公司已無合法對外進行意思表示之自然人;簡單來說,原本陳董用來簽約、提款及轉帳的那顆「小章」已無法再使用了,公司的資金將遭到「凍結」;必須等到全體繼承人就陳董之股權辦理繼承,並選任新任董事長後,公司才能繼續營運。 更讓陳太太焦慮的是,公司帳上明明有足夠的資金,卻因為繼承程序尚未完成而無法動用,讓公司現在連員工的薪水與廠商的貨款都面臨發不出去的困境。面對員工的詢問,銀行與廠商的不斷催促,她只能一遍又一遍地回應:「請再給我一點時間。」 然而,她心裡比任何人都清楚,最大的問題從來不是公司沒錢,而是錢明明就在那裡,卻暫時無法使用。 |
遺產,究竟要多久時間才能「解凍」?
被繼承人死亡後,在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相關核准文件前,多數遺產通常無法辦理正式分割、移轉或處分,因此常被稱為「遺產凍結期間」。然而,從凍結到解凍,大概要經歷多長的時間呢?這與遺產的項目、金額、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的處分情形、繼承人對於遺產掌握程度等因素均息息相關。
按照遺贈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遺產稅的申報,必要時,得申請延長3個月。也就是說,最長有9個月的時間可以來進行申報(註一)。
而國稅局收到遺產稅申報後,按照遺贈稅法第29條之規定,稽徵機關須於2個月內核定應納稅額,發給納稅通知書;不過,如果案件較為複雜,也是可以延期的。也因此,實務上偶爾會聽到過了好幾個月甚至一年之後,才收到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納稅通知的案例(註二)。
因此,當案件情況相對複雜,例如:涉及未上市股票估價、海外資產、生前贈與認定或者借名登記疑義時,國稅局需耗費相對多的時間來進行審核;再加上繼承人申報作業時間的話,那麼,遺產從凍結到解凍,或許得耗時6個月至1年以上的時間。
對許多家庭而言,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有沒有錢,而是當意外發生時,錢能不能及時到位
依上所述,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在申報、國稅局審核、核定與發單的等待過程中,家屬真正面臨的,不只是「之後要不要繳稅」,而是資產的可動用性大幅下降。
因此,當家中的主要經濟支柱突然離開,家裡的存款、資產、企業資金流、各種需要那位關鍵人物決策與授權的事情,都可能瞬間進入停滯或高度受限的狀態。這時候,即使最後的遺產稅只有10萬元,風險也不在那10萬元本身,而在於從死亡發生到整個申報核定流程完成前,家裡或公司是否撐得住。
在遺產稅完稅之前,公司資金還有什麼解套方式?
以案例中陳董的公司而言,因為陳董是唯一的股東,也是唯一的公司對外代表人,因此,需陳董的家人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就陳董的股權辦理繼承,產生新的董事長後,才能讓遭凍結的公司資金解封。雖然公司還是可以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進行「臨時管理人」的聲請(註三),由臨時管理人來運作公司的日常業務;但臨時管理人的選任過程,至少也會歷經1~2個月左右的時間,公司是否可以安然度過這1~2個月的動盪,也是充滿不少變數。
傳承規劃的關鍵,不是資產總額,而是現金流安排
既然遺產在完稅前會遭「凍結」,那麼,若留下來財產具備「可以不用計入遺產」之特性,自然就沒有凍結的問題。
然而,這樣的財產並不多見,除農地外,就是人壽保險了(註四)。
而相較於農地須維持農用、無法立即變現之特性,人壽保險只要文件備齊,送交保險公司後,15天內便可以獲得一筆身故保險金的理賠,而身故保險金正是那筆真正能獨立於遺產外的現金,除可免於遭凍結的風險,做為遺產稅完稅的來源,這筆錢的意義,更讓家人可以:
支付生活開支、承接房貸壓力、維持公司運作、保留資產不急著賣、讓照顧可以延續,讓家庭在失去支柱的同時,不至於連現金流也一起失去。
因此,在傳承規劃中,除了思考資產如何累積,更重要的是思考:當意外發生時,是否有一筆能夠快速到位的資金,協助家人度過遺產尚未解凍的空窗期。
而人壽保險,正是目前少數能夠有效承擔這項功能的工具之一。
它不是只解決「稅」,它解決的是時間、現金流與選擇權。
資產傳承不是把錢留給家人,而是讓家人在最需要的時候,有錢可以用
您可以思考以下三個問題。
如果今天意外發生:
- 家人多久可以動用您的資產?
- 家庭或公司能否撐過遺產尚未解凍的空窗期?
- 家人是否擁有足夠現金流,守住您一生累積的資產?
| (註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註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註三) 公司法第208-1條第1項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註四) 身故保險金即使遭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依然不會隨同其他遺產遭凍結,仍屬「遺產外」現金,按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指定之受益人。有以下判決可供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保險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況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復聲請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再向臺北國稅局函詢,經金管會保險局109年5月12日保局(壽)字第1090414336號函覆:保險契約就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已有明文約定,尚不因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遺產稅之對象而受影響;保險金受益人之受益權尚不因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遺產稅之對象而受影響,稽徵機關核定法定繼承人應繳納包含保單價值之遺產稅認定,因保險契約為民事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仍須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尚不受上開稽徵機關核定遺產稅事項之影響等語;及經臺北國稅局函覆:上訴人與觀音禪院間領取保險金之爭議。係屬保險法規定及私權爭議,日後保險公司無論認定應給付保險金予何人,尚不影響系爭94筆保單核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應併入遺產之認定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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