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收廠商百萬秘密顧問費就不是犯罪?
三立戲劇總監在委外製播《甘味人生》時,利用審核劇本、掌控拍攝進度的實質影響力,私下收了製播公司每集5千、總計175萬元
外包廠商坦言前期因為劇本常被刁難、加戲,導致成本暴增,付了這筆錢後,總監確實減少不合理要求,拍攝也順暢許多
電視台認為總監拿回扣,害公司買不到等價的服務,甚至爆發弊案重創商譽
為何無罪?
首先,電視台每集給外包廠商的製作費是固定的,這175萬全由廠商「自行吸收」,電視台沒有多花錢
其次,戲劇是藝術創作,總監在收錢前被認為是刁難,也可以被說是嚴格把關品質
事實上《甘味人生》在播出期間置入做好做滿、收視率第一,也沒有因為違反暴力色情被主管機關罰款
電視台要買的節目品質與服務沒有縮水
至於電視台痛批的商譽受損,法官則認為商譽在法律上屬於人格權,跟背信罪要保護的財產法益是不同的
總監私收外包廠商金錢、違反內部工作規則,在道德和影視產業環境上確實令人搖頭,但「違約」不等於「犯罪」
沒造成公司實質財損,就算違反誠信、大賺業界潛規則,在刑法眼裡,依然拿他沒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