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盤查」的一些想法
目前只以「形跡可疑」為由的盤查在判決上沒看過成功的案例
法官要的看到了什麼客觀事實
看到未打方向燈、機車違停紅線外加被告翻動腰間藏匿物品,這都是合理懷疑
若將「被告眼神飄移」、「看到警車後加速逃逸」、「手握不明凸起物」(不是你想的那個。雙手插口袋,帽子戴歪歪???)這些具體動作作為理由,盤查合法性更強
但是話說回來,這是已經進訴訟了
而這種快速決策的壓力,不只在盤查,像緊急搜索、緊急拘捕這種法規,即便以前我是在第二線的檢察官,面對警察打電話來詢問是否執行時,壓力也是大讓你冒汗、心跳劇烈跳動
因為一旦點頭,後續證據如果被法院打掉,那案子的努力全都化為泡影,還要面對後續反噬的力量
更別說是一線的警察,他們在現場瞬息萬變的判斷,每一秒都可能變成法庭上的成敗的原因
拿美國案例來比較,像 Illinois v. Wardlow 案,如果在常常發生犯罪的區域加上無緣無故逃離,這就符合形成合理懷疑的客觀標準
這與我國刑訴法中88-1條「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作為逕行拘提的合法性理由,其實有微妙的連結
這顯示了「逃逸」在實務中,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但是我國刑訴法88-1經被盤查而逃逸,似乎又要回來討論盤查合法性,實際上與美國的標準比較似乎又更嚴格
更別說逃逸引發執勤警察被撞死,或是開槍制止(我以前寫過一件無罪一件有罪的案例)、追車制止等許多複雜問題
問題是,我們真的要讓警察把時間浪費在這些爭議無窮的盤查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