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水利法的信賴保護
然而,當政府高舉河防安全的大旗,打算把農民辛苦種植的果樹強行剷除時,能不能直接拿著最新的嚴苛法規溯及既往來開鍘?
農民早在民國八十幾年間,就在急水溪行水區內的私有地上種植了桑葚樹
多年後,河川局認定這些果樹違反了現行法規中對於木本植物「植必須留五十公尺空地的標準,直接派怪手將果樹全數剷平。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犀利地戳破了行政機關與一審法院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邏輯。
法律的時空背景是會變動的
在農民當年種樹的時候,舊法規只有概括規定不能種植足以妨礙水流的植物,那些關於樹種、高度、五十公尺間距的嚴苛標準,全是後來才訂出來的行政規則
農民說他每年颱風季前都會把桑葚樹修剪到只剩幾十公分的主幹,實質上根本不會妨礙水流
對這個攸關舊法適用的關鍵事實視而不見,直接拿後來才發布的新規定去說違反法律,並不合理
後來水利法規雖然變嚴格了,但也明文規定要給這些早期就在合法種植的農民補辦申請許可的過渡機會
河川局完全無視人民對舊法的信賴利益,不給任何補辦或調整的空間
此外,在執行程序上,合法的SOP應該是先開罰單,並要求地主限期自行移除,讓人民有機會用損害最小的方式處理
河川局卻直接跳過法定程序,把怪手開進去強勢推平,程序瑕疵極其嚴重
法規的變動必須給予人民合理的緩衝與信賴保護,主管機關如果為了省事而粗暴執法,究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