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幹細胞保存引發的糾紛
原告主張與保官公司之間的契約已終止,要求返還當初交付的「臍帶血、臍帶、胎盤、羊膜」(俗稱四寶)及其萃取後的幹細胞,若無法返還則應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應返還保存中的幹細胞,但駁回了返還「四寶原物」及損害賠償的請求
法院認定契約的真意在於保存「分離後的幹細胞」,而非長期保存原始生物組織
臍帶血與胎盤等原物在經過分離、提取技術後,已失去原型與醫療價值
被告將分離後的殘餘組織依法作為醫療廢棄物銷毀,並未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原告無法要求返還早已不存在的原始生物組織
原告合法終止契約,且已指示取回方式,被告辯稱原告未提出特定格式的「提領單」而拒絕返還,遭法院駁回
該程序非契約生效的特別條款,被告作為受任人,在契約終止後有義務將保存中的幹細胞交還,不能以內部程序刁難客戶
原告主張若無法返還則應賠償
但法院認為,被告目前仍妥善保存著幹細胞,並無不能給付的問題
此外,原告也舉證不出被告在處理過程中存有過失,這賠償請求自然站不住腳
若業者與客戶對保存內容認知有落差,法律風險極高
業者若想用繁瑣的提領內部規定當作拒絕返還的藉口,在法庭上極可能被視為刻意刁難
業者銷毀殘餘組織前,應在契約中明確載明並取得切結,避免未來產生物品滅失的賠償糾紛
將醫療契約簽得含糊不清,出了事才發現雙方認知天差地遠,這是經營上的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