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醫師競業禁止條款有效?
醫美集團主張其聘僱醫師,在合約期間未經同意即私自於其他診所看診並行銷,違反系爭契約的競業禁止約定,向醫師求償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醫師則抗辯該條款限制過廣、缺乏補償且無保護必要,主張條款無效。最終,法院駁回了集團的違約金請求
本案重點在於嚴厲審視醫療業常見的「霸王條款」
法院認定系爭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醫師在議約過程中處於弱勢
該競業禁止條款不僅限制醫師在合約期間不得至其他診所從事醫美醫療業務,且未規定限制範圍(如全台皆禁止),亦無任何針對醫師無法在合約期間另謀出路的合理補償機制
被告醫師是憑藉自身取得的專業醫師執照執業,非因任職於原告處才獲取特殊專業技術或核心營業秘密
集團未能舉證醫師的操作行為涉及必須受保護的機密,該條款僅單純為限制市場競爭、保護資方經濟利益,顯然欠缺合理性與必要性
法院強調即使醫師明知條款內容而簽署,若該約定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即屬顯失公平且無效
集團單方擬定的條款若過度加重醫師責任、剝奪工作自由,法院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將直接宣告該違約金約定無效
醫美診所想用競業禁止作為長期綁住醫師、阻斷醫師跨診所執業的護城河,若合約設計過於粗糙、缺乏對價補償且範圍無限上綱,在實務上極難勝訴
很多集團習慣把合約寫成賣身契誤以為只要醫師簽名就萬事大吉,出事了才發現這根本是法律無效的廢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