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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房仲應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

房仲應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之規定,據實報告於當事人。如果買方在看房子的時候,房仲都沒有跟他說房子有滲漏水,甚至用欺騙的方式,使買方誤以為房子沒有漏水而買受房子,依照民法第571條規定,房仲不得向買方當事人請求報酬;買方並得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向房仲求償。
如果前屋主以詐欺方式,使買方誤以為房子沒有漏水而買受房子,買方也可以依照民法第359條或第360條規定,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如果前屋主已經在買賣房屋的時候表示房子有滲漏水,就不能在買賣成交後,再以同一滲漏水位置向前屋主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至於買賣房屋前,前屋主跟房仲都沒有告知房子內的電梯都沒在保養的,如果因此造成買方後續要花更多錢保養,或要更換電梯零件,甚至是要更換整部電梯,買方可以依照民法第571條規定,拒絕給付報酬給房仲;買方並得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向房仲求償。可以依照民法第359條或第360條規定,向前屋主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新聞連結:https://news.ebc.net.tw/news/business/545834
感謝東森新聞記者採訪
新聞內容中我說的有被剪輯,全文如上
#房屋買賣 #房仲 #漏水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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