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好朋友合夥開藥局對簿公堂
兩位原本是好友,各出資一百萬合夥開了第一家藥局,由男方掛名負責人
藥局生意不錯,後來又籌設了第二家分店。因為藥師法文規定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男方無法同時擔任兩家店的負責人,於是順水推舟把第二家店登記在女方名下,由她擔任店長
後來雙方關係破裂,女方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兩家藥局都要進行合夥財產的清算
男方則反擊,堅稱女方早就針對第一家店退夥了,第二家店更是他個人獨資,女方充其量只是他花錢請來的人頭負責人兼員工
更強調當初退夥時雙方已私下講定,只要退還最初的一百萬本金就好,根本不需要再搞什麼結算
首先,針對第二家藥局,法院認定女方確實只是借名登記的人頭
縱使設立分店的資金有用到第一家店的盈餘,那也只是第一家店的紅利分配問題,在沒有互相約定出資的合意下,女方不會自動升格成第二家店的合夥人。因此,第二家店免清算
然而,針對第一家藥局,男方的如意算盤落空了
男方雖然事後把一百萬本金匯還給女方,卻提不出雙方同意免除清算手續的確切證據
第一家藥局當時明明處於盈餘狀態(甚至有錢拿去開分店),在常理上,女方怎麼可能甘願只拿回本金就放棄該分的紅利?既然拿不出白紙黑字免除結算的協議,合夥解散就是得依法把帳算個水落石出
在商言商,別把口頭承諾當作免死金牌。只要涉及「退夥」與「盈餘分配」,千萬別以為單方面退了本金就能當作銀貨兩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