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佔用他人土地亂倒廢棄物
佔用他人土地亂倒廢棄物的人,有一種鑽法律漏洞的錯覺
反正這塊地不是我的,我也沒有合法使用權,所以水土保持法管不到我頭上吧?
當事人找人在一處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的山坡地上,違法傾倒、掩埋營建廢棄物與土石
水利局查獲後,認定他沒有事先提出水土保持計畫,連續對他開罰並限期改善
一審法官認為當事人對這塊土地根本沒有合法使用權,既然不是合法的經營人或使用人,自然就算不上是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義務人,怎麼能期待一個無權佔用的人去提送水土保持計畫呢?
最高行則說事前管制看的是行為,不是所有權
水保法要求提送計畫,是為了保護山坡地不被破壞
任何人只要想在山坡地上進行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這種高風險行為,就必須受到事前審查
這跟你有沒有土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完全是兩回事
合法買地、租地的人乖乖守法,還要花錢做水保計畫
反而是那些惡意霸佔、亂倒垃圾的無權佔用者,居然可以因為沒有合法權源而直接豁免水保法的監督與處罰
否則就是鼓勵大家去當山坡地破壞者
只要你在山坡地上動了土、倒了廢棄物,你就是實質的使用人,就必須受到水土保持法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