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診所老闆與醫師的競業禁止條款大戰
診所與醫師簽約,合約裡夾帶了一條競業禁止條款,規定醫師離職後1年內,方圓5公里內不得執行血液透析業務,否則要賠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醫師離職後在同棟大樓設立新診所,診所老闆立刻提告求償
儘管合約名稱包裝得再複雜,醫師受僱於診所、依指令服勞務、領取報酬,本質上就是勞動契約
既然具有人格與經濟上的從屬性,該條款就必須接受民法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檢驗
法院認定這條款根本無效,原因在於範圍過大且必要性不足、缺乏補償機制、顯失公平
限制區域涵蓋了好幾個行政區,診所卻無法證明這範圍內有什麼必須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老闆想要醫師不跳槽,卻在離職後沒有給予任何補償
限制醫師的工作權,卻不提供任何合理補償,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自始無效
診所想用懲罰性違約金當作禁錮枷鎖的算盤完全落空
即便醫師在離職後立刻在附近執業,只要競業禁止條款本身違法,老闆的百萬違約金請求就是一場空
診所老闆在簽約時,喜歡找些模稜兩可的條文來限制員工,出事了才發現合約根本無法在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