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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恒專欄
明明在上訴後和被害人和解了,為何還是判那麼重?
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即所謂「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此原則並非禁止第二審做出任何不利於被告之變更,而是僅止於禁止「原審判決之刑」之不利變更,其功能在為第二審法院劃定量刑之外部界限,只要量刑結果未超出第一審判決之刑,即無不利益變更的問題。但若第二審認定被告之犯罪情節較第一審為輕時,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第二審量刑亦應隨之減輕,若第二審之宣告刑仍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違背。例如,傷害案件被告於第一審判決時沒有和被害人和解,但在被告上訴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第二審法院量刑時若仍維持第一審判決之刑度,就是違反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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