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公司人員詐領保險金老闆連帶負責?
想像一下你身為一家不銹鋼公司的老闆,把公司的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跟銀行存摺交給親妹妹,讓她拿去跟保險業務員勾結,虛報了20個實際上不是員工的人頭,跑去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壽險
妹妹跟業務員利用這些保單瘋狂質借、循環套利,業務員還藉此狂撈了500萬的佣金
等到東窗事發被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討錢,老闆覺得自己很無辜,說「我只是借印章給妹妹作個人理財,我什麼都不知道,這跟公司營運無關」,用不知者無罪來甩鍋
法院說明明知道妹妹要用「公司名義」投保,還親手交出代表公司的整套核心文件,收到保險公司寄來寫著請立即拆閱的催繳信,看都不看直接丟給妹妹
法官認定這構成「過失幫助」的共同侵權行為!
因為是公司負責人,替員工辦團保在客觀外觀上就是執行公司職務,所以連帶這家不銹鋼公司,都要依民法第28條跟著一起扛下這500萬的連帶賠償責任
在處理公司印鑑時,往往忽略「出借公司名義就是引火上身」這個事實,出事了才拿坊間聽來的「我又沒分到錢、我沒參與就不用賠」這種殘缺邏輯去跟法官硬幹
這是以為裝死就能切割責任的餿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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