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當養中心老人跌倒誰負責?
一位患有多重慢性病的阿嬤,在安養中心被幼童拉扯輪椅跌倒、頭部重擊地面。當時負責日、夜間照護的A主任與B照服員,明知老人頭部受創卻沒有立刻送醫,而是留在機構內觀察
直到下午家屬探視,發現老太太失去意識才緊急送醫,最終因急性硬膜下出血不治
針對這起悲劇,法院怎麼看?
既然家屬付費委託照護,機構人員就具有契約與業務上的照護義務,這在刑法上就構成了保證人地位
老人家健康狀況本就不佳,撞到頭具有高度危險性,照護人員應送醫而未送醫,這個怠忽職守的「不作為」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此,無論是主任還是基層照服員,均被法院認定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然而,這樣的判決真的合理嗎?
這可能對基層照服員施加了超乎其能力的苛刻要求
首先,必須釐清「機構主任」與「照服員」的職責天壤之別
主任作為實際負責人,基於督導職責與危險前行為(未管束幼童),而且是現場負責人,負有保證人地位與送醫義務,這點毫無疑義
照服員的專業範圍在於「日常生活照顧」,而非「醫療診斷」
要求一個未受過專業護理訓練的照服員,去準確預見一個當下意識可能尚稱清醒的老人,會在幾小時後因遲發性顱內出血而死亡,這完全超出了他們的預見可能性
法律不該強人所難,課予基層人員缺乏事實上作為能力的注意義務
再者,刑事責任的承擔應該有明確的界線
當照服員發現老人跌倒,並將病況回報給機構內的專業護理師時,風險就已經發生了接管移轉
一旦通報完畢,照服員的保證人地位就應該隨之解除
後續是否需要緊急送醫的醫療判斷,應交由護理師或主任來裁奪,而非讓照服員繼續扛著醫療決策的刑責未爆彈
要修補長照機構的安全網,不能總是拿基層照服員當作刑責的替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