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男保全協助被控猥褻
女老師在校內身體不適昏倒,男保全第一時間上前協助
事後女老師指控對方趁她失去意識時猥褻她
被告承認有身體接觸,但堅稱是在急救
監視器畫面顯示,他拍胸、扶頭、抬下巴、靠近臉部
動作確實不標準,也談不上漂亮
但重點不在做得好不好
而是這些行為,是否只能被解讀為猥褻?
答案是否定的
目擊者證稱,看到的是拍醒、確認意識、叫救護車
沒有看到猥褻動作
被告全程在監視器前,有人在旁,救護車隨時會到
只有被害人的單方指控,沒有足夠補強證據,不能定罪
法院不是說一定什麼事都沒發生
是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罪
事後檢討永遠很多
急救姿勢可不可以更標準?
處理方式能不能更專業?
但問題是
那些鍵盤俠
換成站在現場
能不能做得更好?
答案還是否定的
刑法不是拿來懲罰做得不夠完美的人
而是用來處可以證明犯罪的行為
一旦用情緒取代證據
今天你覺得怪怪的就能定罪
明天,任何一個出手幫忙的人
都可能成為被告
司法之所以冷靜
是因為一旦錯了
代價是人一輩子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