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選擇把自己拖進風險裡就別要求法律保護你
19歲的Harris因為超速被攔下,但他沒有停車,而是選擇踩下油門
接下來,是一場時速超過140公里的追逐,穿越市區、蛇行、闖紅燈
警員Scott在取得指揮授權後,撞擊對方車尾,讓車輛失控
結果不是電影裡的甩尾停車,而是翻落路邊
Harris活下來了,但下半身永久癱瘓
訴訟爭執的重點是警察為了逮捕一名「僅是超速」的人而動用近乎致命的武力,是否違憲?
Harris說自己雖然超速,但路況單純,沒有必要用撞車這種方式結束追逐
美國最高法院在看完行車紀錄器後,以8比1判決警察勝訴
影片畫面裡是失控的駕駛,且隨時可能被波及的無辜用路人
大法官認為Harris的說法已經不再值得任何人採信
這場危險不是警察創造的,而是嫌犯
警察的撞擊行為並非單純為了逮捕,而是為了終止一個正在擴大的公共危險
當一個人選擇將大眾置於險境,法律不會要求警察為了保護嫌犯的安全,而放任無辜的人暴露在危險之中
當一個人選擇用自己的車,把整個社會拖進風險裡
就要自己承擔最終的後果,而非由社會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