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商業口水戰被裁罰?
心龍教育用品公司因為不滿競爭對手潔康牌在網路上對其產品的批評與商標爭議,在自家網站刊登啟事反擊,宣稱對方冒用商標、仿冒日本松下、產品是中國黑心貨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這屬於散布不實情事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而罰
心龍公司辯稱是為了澄清被攻擊的商譽
但法院認為只要你的公告涉及不同品牌的品質比較,且意圖透過貶低對手來彰顯自己更好,而認為是競爭目的
心龍公司宣稱對方仿冒、黑心,卻拿不出資料或鑑定
產品外型相似不代表法律上的仿冒
使用中國馬達也不代表產品就是黑心貨
這種影射性的詞彙已經超越了客觀的產品優劣比較,直接導致對手營業信譽的貶損
檢察官已經針對同樣的言論,就誹謗罪做出不起訴,為什麼公平會還要罰?
行政罰與刑罰是兩回事
刑法誹謗罪保護的是個人名譽
而公平交易法保護的是效能競爭,只要不實言論足以損害市場秩序、誤導消費者,行政機關就可以獨立裁罰
當你決定在公開平台上指摘對手仿冒或黑心時,你須先確定手上的證據比對手的律師還要牢靠
否則,這場口水戰的代價就是罰單
您在進行產品行銷或危機處理時,是否曾為了反擊對手而考慮過使用類似的攻擊性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