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違建有優先拆除名單,排很後面很安全?
千萬別有這種錯覺
新北市有一處98年前蓋好的大型鐵皮違建
拆除大隊查勘後,連發了兩張單子給屋主
第一張4/13認定這是無法合法化的實質違建,必須拆除
第二張4/14通知屋主我們4/28要來拆囉,請把東西搬走
屋主直接告上法院
一審法官認為,市府沒有具體說明這棟老違建到底哪裡影響公安?憑什麼跳過排程被優先拆除?認為市府判斷有瑕疵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大逆轉
優先拆除順序表不是違建的護身符,那只是政府因為人力、預算有限,為了消化龐大違建案量所做的內部排程
只要是被認定為無法補照的實質違建,依法就是必須拆,人民就有忍受的義務
市府要拆,根本不需要額外證明有什麼特殊的拆除必要性
4/13的認定違建單是行政處分(產生法律效果,可以告,但最高行認為市府認定合法無誤)
4/14的排定日期單只是觀念通知(只是告訴你哪天要執行,不能當作提告要求撤銷的對象)
一審把這兩張單子混在一起撤銷,是法律適用錯誤
違建排在後面拆不代表就地合法,政府隨時要依法執行拆除都是站得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