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招標門檻」與「市場競爭」
主角是桃園國際航空站,因為在航站廣告招標時,規定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必須達到 1 億元,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涉嫌排除小廠商競爭,並開罰 90 萬元
公平會的核心論點是,既然廠商可以用銀行保證函來擔保履約能力,為什麼非得要求 1 億元資本額?認為這是在幫特定大財團量身打造門檻
然而法院認為,航站廣告標案金額龐大,五年合約總金額高達 15 億元,且廣告設置位置是國家門面,攸關國際形象
航空站參考政府採購法的比例原則,以預算金額的 1/10 訂定資本額門檻,是為了確保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規模與抗壓性,這種風險控管屬於行政上的正當理由
公平會宣稱符合資格的廠商全台只有6家,但法院查出單單台北市符合資本額條件的就有 9 家以上
公平會自行限縮必須有戶外廣告經驗才算數,但在原始招標須知裡根本沒這項限制。法院認為公平會調查數據有誤,自然無法證明這項門檻導致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在追求公平競爭的理想時,不能無視契約履行風險的現實
只要招標機關能證明門檻是基於確認履約能力,且參考現行法規比例,就具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