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股東想用掏空資本條款逼死自家公司?
這是一場典型的股東內鬥,卻意外確立了公司法撤銷公司登記條款的發動門檻
某公司的前負責人,在公司剛成立時就把鉅額資本額匯回自己帳戶,被法院依公司法驗資不實罪判刑確定
依照規定,主管機關這時通常會直接撤銷這家公司的登記
但法規有個但書如果判決確定前已經補足資金,就可以逃過死劫
市政府查核後,認定前負責人後來有幫公司代墊龐大的購地款,等於把資金補回來了,於是發函同意「備查」,放了這家公司一馬
這時,公司裡的一位股東不滿了。他跳出來指控資金補正報告是假的,強烈要求市政府依法撤銷公司登記,被拒絕後一路告上最高行政法院
法官指出公司法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虛設行號的登記,是為了防制經濟犯罪、保護「社會交易安全」與「外部債權人」
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從來就不是為了保護「公司內部股東」而設立的
換句話說,股東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權利(公法上請求權)去要求主管機關撤銷自家公司的登記
股東發函要求撤銷,在法律上只能算是促請機關發動職權,主管機關回函說不撤銷」也單純只是一個通知,連行政處分都算不上,股東根本連提告的資格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