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便公開的成本」?
故事聽起來很荒謬,國信食品被查出在六年間,明明沒買糖也沒賣糖,卻跟金寶城等 8 家廠商拿了五千多萬的「砂糖發票」當進項,再開出同樣是「砂糖」的名義給大西洋公司
國稅局一看,這不是典型的虛偽交易、虛報進項稅額嗎?
國信食品在庭上祭出了一個很有趣的辯詞
這不是假交易,這是在付「權利金」
因為蘋果西打的配方掌握在實際負責人手裡,為了維持大西洋公司的形象,不想讓外界覺得這間公司只是個「代工廠」,所以才把授權費偽裝成「買糖的錢」
但法官點破幾個疑點
既然是權利金,為什麼每年金額落差這麼大?而且負責人在刑事案件中自己承認,發票金額是看那幾家廠商能賣多少發票給他而定的,這哪門子的權利金計算方式?再者,國信自家的傳票、帳冊清清楚楚寫著「特砂」、「砂糖費用」,完全沒提到權利金或配方授權
法官認定國信食品確實沒有買糖事實,卻拿假發票來扣抵稅額,逃漏稅捐的意圖非常明顯,國稅局連補帶罰是正確的
看完這個案例,你有沒有發現,很多企業在處理「不便公開的成本」時,最喜歡用的手段往往就是法律風險最高的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