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企業將加盟店「買回」轉作直營店的巨大稅務陷阱
美容美體品牌佐登妮絲。他們在前幾年陸續花了重金,收購了旗下19家加盟店,並將併購時產生的溢價,請專業鑑價公司出具報告,在財務報表上認列了高達上億元的「客戶關係」及「商譽」等無形資產,打算分5到10年攤銷,藉此合法抵減每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沒想到,國稅局直接把這筆每年近三千萬的攤銷費用全數剔除,要求補稅數百萬元佐登妮絲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依然敗訴
為什麼會這樣?
花錢買來的「客戶名單」,不算無形資產?
佐登妮絲主張,收購加盟店時取得了原本會員的未耗用課程與預收款名單,這當然是極具價值的「客戶關係」
但法院認為,無形資產的鐵則之一是必須具備「控制力」。你雖然買了名單,但這些客戶未來願不願意繼續回店消費、買產品,完全取決於客人的自由意願
企業並沒有任何法定權利可以「強制」客戶繼續交易
既然缺乏實質控制力,在稅法上就不能當作無形資產來列報攤銷
再來,買回「自己的加盟店」,有「商譽」可言?
所謂的「商譽」,通常是指一家公司擁有獨立的超額獲利能力(例如獨門技術、特殊客群或經營綜效)
但法院指出這些被收購的加盟店,從招牌、商標、美容保養品、服務技術甚至連施作SOP,從頭到尾都是佐登妮絲總公司授權提供的
加盟店本身並沒有「獨立於總公司之外」的超額價值
換句話說,你只是把本來就高度依附於你總部系統的門市買回來而已,這在稅務認定上,根本不構成取得具有獨立商譽的「業務」
財務會計(IFRS)跟稅務會計(所得稅法)往往是兩套不同的平行時空
即便你找了專業鑑價機構出具報告、財報也順利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國稅局在審核稅務抵減時,對無形資產的遠比財報嚴苛得多
如果在交易初期沒有審慎評估過這些無形資產在稅法上剃光頭的風險,年年受到國稅局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