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醫鉛中毒案
既然已經因為開錯藥被衛生局重罰過一次,之後就算檢警又查出更多受害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政府也不能再扒第二層皮?
事情的經過是,這位中醫師一開始因為把「鉛丹」當成「硃砂」誤用,導致市議員一家人等病患嚴重鉛中毒,被衛生局以「醫療業務管理明顯疏失造成病患傷亡」為由,開罰五十萬並停業
結果後來檢警擴大搜索才發現,他竟然在過去兩年多裡,明知硃砂早就被公告為禁藥,還故意拿來偷偷入藥給兩百多個病患吃
衛生局查獲後,立刻再依「從事危害人體健康之不正當業務」追加開罰五十萬跟停業三個月
一審的法官原本買單了醫師的說法,認為這兩年多來都是「同一種違規用藥模式」,在法律上只能算一個行為,判衛生局重複開罰違法,還得退還五十萬
到最高行政法院大逆轉
前面那次被罰,是因為你「管理疏忽、不小心拿錯藥」導致有人實際受重傷,處罰的是「過失」跟已經發生的「實害結果」
但後面被追加開罰的,是你「明知是禁藥還故意長期開給病患吃」,處罰的是你「故意」創造危害健康的「風險行為」
在法官眼裡,這兩個行為一個是過失沒管好藥材,一個是故意做違法生意
不僅主觀犯意完全不同,客觀事實跟破壞的法益也截然不同
想要把長期把禁藥當秘方騙病患吃的惡劣行徑,全包裝成跟拿錯藥是「同一個行為」來閃避第二次處罰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