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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賜專欄
雇主需要為哪些勞工提撥舊制勞退準備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如: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因此,藍領移工、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中階技術人力,均屬勞退舊制適用對象。 二、次查本部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略以,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 三、基此,自115年4月1日起,雇主所聘僱之藍領移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者,其工資可不計入「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尚得免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倘所聘僱藍領移工之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應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四、至於中階技術人力部分,因其非上開令釋適用對象,現行雇主如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或所聘僱藍領移工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五、另自115年1月1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免待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但115年1月1日以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雇主仍應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最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設立、提撥比例核定、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實務上仍需依各地方政府規定辦理,建議雇主直接洽詢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以確保程序正確並避免違規風險。
電話 : 0225952569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民權西路20號8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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