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管委會的「財務」與「監察」委員可以隨便選嗎?——規約沒寫時,更該小心違反法律 社區法律顧問 / 新莊區律師推薦 / 台北律師推薦 / 社區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社區律師推薦 / 新北社區律師推薦 / 社區紛爭律師推薦/社區治

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大家和和氣氣地互推了主任委員。
這時有人提議:「我們也順便推一下財務委員和監察委員吧!」
許多社區規約對於「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如何產生語焉不詳。
管委會心想:「反正都是委員,我們自己選出來就好。」
但委員們總不免懷疑,這樣的想法是對的嗎?
秀策法律事務所將為您解析,這兩個關鍵職務的設置,如何牽一髮動全身。
一、 法律核心:不是「職稱」問題,是「實質工作」的認定
首先,必須破除一個迷思:法律管制的重點,並非「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這個頭銜,而是 「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這項實質工作 本身。
1. 法條怎麼說?連任限制的關鍵就在這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明文規定:「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所述,法院明確指出立法意旨是「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之現象」。因此,只要某位委員實際負責的工作內容屬於「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無論他的職稱是什麼,都受到「連選僅能連任一次」的嚴格限制。
2. 規約沒寫,管委會能自行決定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委員的選任、權限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裡的「從其規定」給了社區自治空間:
• 如果規約明確規定要設「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管委會必須依法設置,並遵守相關選任方式。
• 如果規約完全沒提: 原則上管委會可自行選出。因為如何分配「財務管理」與「監察業務」這類核心職責,本身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各委員時,一併授權予管委會議決的事項。
實務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97號判決意旨,管理委員的選舉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程序,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與監察委員則保留給之後第一次召開之管理委員們議決,這並不違反條例將重要事項保留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精神 。
二、 血淋淋的判決實例:因為「實質負責」,所以當選無效
讓我們看一個真實案例,了解法院如何認定「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在新巨蛋社區的案例中,葉姓委員曾擔任過第五屆的「財務委員」,之後在第六屆擔任「副主任委員」。關鍵在於,法院認定她在擔任第六屆副主任委員期間,「實際為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因此,當社區第七屆管委會再次選她擔任「主任委員」時,法院判決該決議無效。理由就是:她已連續兩屆(第五屆財務委員、第六屆實質負責財監業務的副主任委員)擔任「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依法律規定不得再連任此類職務。
這個判決清楚告訴我們:
1. 法院看的是「實際工作」,不是「職稱」。就算頭銜是副主任委員,只要做的是財監業務,就算數。
2. 違反連任限制的選舉決議,是「無效」的。這不是小瑕疵,而是從根本上不發生法律效力。
3. 規約若依條例制定(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51號判決所述),其規定與法條具同等效力,社區必須遵守。
三、 為什麼您需要秀策法律事務所?——預防無效決議,從釐清權源開始
一個程序錯誤,可能導致:
• 所有相關財務決策被挑戰:由不具合法資格的財委簽核的單據、帳目,合法性受質疑。
• 管委會決議存在無效風險:如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案例,整個主任委員的選舉都可能被推翻。
• 社區陷入長期訴訟:反對派住戶可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讓社區運作停擺。
我們能為您的社區建立堅不可摧的合法基礎:
1. 為您的規約進行健康檢查
我們會詳細審閱您的社區規約,找出模糊地帶:
• 規約是否完全未提及財務、監察職務之設置?
• 若有提及,選任方式為何?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還是授權管委會?
• 規約中關於委員連任的規定,是否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吻合?
若您的規約有缺漏,我們將協助您規劃合法修約路徑。
2. 設計權責相符的委員分工方案
• 明確界定職務內容: 將「財務管理業務」(如審核單據、管理帳戶)與「監察業務」(如稽核開銷、監督工程)的具體項目明文列出。
• 規劃合法選任程序: 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中「管理委員於當選後得自行開會推選職務委員」的精神,設計出符合貴社區規約的推選流程,並確保會議召集、決議過程合法,避免「未經會議程序」的瑕疵。
• 建立權責紀錄: 確保每次委員分工的決議都有清楚會議紀錄,載明哪些委員負責哪些實質業務,作為未來判斷是否受連任限制的依據。
3. 提供決議前的合法性把關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會議召開前,我們可以:
• 協助審議議案,確保像「委員職務分工」這類重要事項的提案方式合法。
• 預先提示法律風險,避免社區在無意中做出會被宣告無效的決議。
4. 面對爭議時,迅速採取法律行動
若您的社區已陷入因職務分工不清或選任無效的爭議,我們將立即:
• 分析會議紀錄與規約,判斷爭議論點的強弱。
• 代理您提起「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之訴,直接從根源否定違法程序的結果。
• 或針對不依法執行職務的管委會,追究其法律責任。
結語:社區自治的基石,是合法的權力分配
財務與監察,是社區治理中監督制衡的關鍵。
輕率地處理這兩個職務的設置,等於自廢監督機制,不僅可能違法,更將社區置於財務風險與內部衝突之中。
秀策法律事務所,由沈士閎律師與張業珩律師領軍,我們深信「魔鬼藏在細節裡」。社區法律事務的成敗,往往取決於這些看似枝微末節的程序正義。我們秉持「奇於發想、慎於謀略、工於計策」的精神,擅長將複雜的法條與判決見解,轉化為社區可執行的具體方案。
別讓您的社區因為一個職務設置的模糊地帶,從內部開始崩壞。
讓我們為您釐清權源、鞏固基礎,讓管委會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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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策法律事務所 Show Strategy Law Firm】
• 所長:沈士閎律師
• 主持律師:張業珩律師
• 官方網站:https://www.showtse.com/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57號5樓之12
• E-mail:lawyer.show.shen@gmail.com
• 電話:(02) 2382-0686
「事必躬親終會氣急攻心,專業請交給專業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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