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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廢棄物PPWR懶人包+免費自我檢核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 20 日
本文重點
- PPWR 已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開始適用。現在就要做的是 EU 符合性聲明(DoC)、技術文件、包裝識別資訊與物質限制,不是等到 2030 年。
- 可回收性、再生料、空隙率、統一標示等要求,日期大多寫成「某日或委任法、實施法生效後若干時間,取較晚者」,實際日期還會往後推。
- 台灣企業先釐清自己是品牌商、供應商還是直售歐洲的賣家,角色不同,義務就不同。
「請提供這款包裝的 PPWR 符合性資料。」從今年夏天開始,我們協助的台灣企業陸續收到歐洲客戶這樣的要求。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已經上路,這篇 PPWR 懶人包把法規範圍、時程、核心要求與準備步驟整理在一起,讓您先判斷自己在哪個位置、要準備什麼。
我們會隨法規進度更新本文。想追蹤最新動態,可以參考 ZC 歐盟法規雷達。
PPWR 是什麼?已經開始適用了嗎?
PPWR 是歐盟法規 2025/40 號,在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第 71 條),取代過去的包裝指令 94/62/EC。它是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的法規,包裝不論在歐盟製造或從台灣進口,只要投放歐盟市場都要符合。
不過,不是所有要求都從 2026 年開始。可回收性、再生料、標示等規定,要等執委會通過委任法或實施法才能具體執行,所以條文多寫成「某日或相關法案生效後若干時間,取較晚者」。本文的時程表會把這點標清楚。
執法方向:執委會 2026 年 8 月版常見問題說明,主管機關發現不符合時,會先要求業者改正並給予合理期限;業者未改正,才會進一步禁止、回收或下架。換句話說,現在補齊文件還來得及,但不能沒有。
哪些台灣企業會被 PPWR 管到?
PPWR 依角色分配義務。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有好幾種角色,請逐一對照:
| 您的角色 | PPWR 怎麼看 | 主要義務 |
|---|---|---|
| 自有品牌,產品賣到歐盟 | 包裝以您的名稱或商標上市,您就是「製造商」(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符合性評估、DoC、技術文件、包裝識別資訊(第 15 條) |
| OEM/ODM,替歐洲品牌生產 | 歐洲品牌通常是製造商,您是包裝或包材的「供應商」 | 提供製造商證明符合所需的資訊與文件(第 16 條) |
| 包材廠,賣包材給歐洲或台灣客戶 | 供應商,或在特定情況下是製造商 | 提供材質、物質與再生料等資料 |
| 透過電商平台直接賣給歐盟消費者 | 消費者所在國的 EPR「生產者」(第 3 條第 1 項第 15 款) | 逐國登錄、繳費與申報(第 44、45 條) |
| 在歐盟設有進口據點 | 「進口商」(第 3 條第 1 項第 17 款) | 確認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與 DoC,並標示進口商資訊(第 18 條) |
「製造商」不等於「生產者」。製造商負責包裝本身符合 PPWR 的設計、物質與標示要求;生產者負責包裝廢棄物的延伸生產者責任(EPR),也就是收集與回收的費用與申報。
PPWR 時程表:從 2026 到 2040 年
以下依條文整理,標示「最早」的項目,實際日期取決於執委會相關法案的通過時間。
| 日期 | 要求 | 條號 |
|---|---|---|
| 2026 年 8 月 12 日(已適用) | 符合性評估、EU 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包裝識別與製造商名稱地址;進口商義務;重金屬與食品接觸包裝 PFAS 限值;關注物質最少化 | 第 5、15、18、38、39 條 |
| 2028 年 2 月 12 日 | 特定包裝須可工業堆肥,例如可透水茶包、蔬果貼標 | 第 9 條第 1 項 |
| 最早 2028 年 8 月 12 日 | 統一的材質分類標示。實際日期取決於實施法生效後 24 個月,取較晚者 | 第 12 條第 1 項 |
| 最早 2030 年 1 月 1 日 | 包裝須達可回收性 A、B 或 C 級。實際日期取決於可回收設計委任法生效後 24 個月,取較晚者 | 第 6 條第 3 項 |
| 最早 2030 年 1 月 1 日 | 塑膠包裝最低再生料比例;集合、運輸與電商包裝空隙率不超過 50%。實際日期取決於相關實施法生效後 3 年,取較晚者 | 第 7 條第 1 項、第 24 條 |
| 2030 年 1 月 1 日 | 包裝最小化;特定一次性包裝形式禁用;運輸包裝至少 40% 可重複使用 | 第 10、25、29 條 |
| 2038 年 1 月 1 日 | 包裝須達可回收性 A 或 B 級 | 第 6 條第 3 項 |
| 2040 年 1 月 1 日 | 再生料比例提高;運輸包裝努力達到 70% 可重複使用 | 第 7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 |
台灣企業必須掌握的 PPWR 8 大要求
1物質限制:現在就適用
- 包裝中的關注物質(Substances of Concern,SoC)要盡量減少(第 5 條第 1 項)。
- 鉛、鎘、汞、六價鉻合計不得超過 100 mg/kg(第 5 條第 4 項)。
- 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限值:單一 PFAS 25 ppb、PFAS 總和 250 ppb、含聚合物在內的 PFAS 50 ppm(第 5 條第 5 項)。
2可回收性:用 A、B、C 等級判斷
PPWR 把包裝的可回收性分成 A(95% 以上)、B(80% 以上)、C(70% 以上)三級。最早 2030 年 1 月 1 日起,低於 C 級的包裝不能上市;2038 年 1 月 1 日起只剩 A、B 級可以上市(第 6 條第 3 項)。這裡的 70%、80% 是單一包裝的評分門檻,不是市場上包裝的比例。
3塑膠包裝再生料:依包裝類型分四級
| 塑膠包裝類型 | 最早 2030 年 | 2040 年 |
|---|---|---|
| 接觸敏感包裝,以 PET 為主 | 30% | 50% |
| 接觸敏感包裝,非 PET | 10% | 25% |
| 一次性塑膠飲料瓶 | 30% | 65% |
| 其他塑膠包裝(例如一般消費品、電子產品的塑膠包材) | 35% | 65% |
比例以「每個製造廠、每年平均」計算,並且必須來自消費後塑膠廢料(第 7 條)。重量低於包裝單位 5% 的塑膠零件可以排除。
4包裝最小化與空隙率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裝的重量與體積要減到維持功能所需的最小程度,雙層壁、假底等只為放大視覺體積的設計不得上市(第 10 條)。集合、運輸與電商包裝的空隙率上限是 50%,最早 2030 年 1 月 1 日適用,實際日期取決於計算方法實施法生效後 3 年,取較晚者(第 24 條)。
5標示:識別資訊現在就要有
-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包裝要有型號、批號或序號等識別資訊,以及製造商名稱、地址與聯絡方式;包裝太小時可放在隨附文件(第 15 條第 5、6 項)。
- 最早 2028 年 8 月 12 日:統一的材質分類標示(第 12 條第 1 項)。
- 含關注物質的包裝要以數位標記揭露;執委會須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訂出方法(第 12 條第 7 項),適用日期以屆時的實施法為準。
6符合性評估、DoC 與技術文件
製造商在包裝上市前,要完成符合性評估、編製技術文件並出具 EU 符合性聲明(第 15、38、39 條)。技術文件與 DoC 要保存 5 年,可重複使用包裝保存 10 年。供應商必須提供製造商所需的資訊與文件,不能拒絕(第 16 條)。這是台灣供應鏈現在最常被客戶要求的項目。
7重複使用:看您是否用可重複使用包裝
有使用可重複使用包裝的業者,要參與符合規定的重複使用系統(第 27 條)。2030 年起,在歐盟境內使用棧板、塑膠箱、桶等運輸包裝的業者,至少 40% 要是可重複使用包裝(第 29 條)。紙箱不在這項目標範圍內,台灣出口常用的瓦楞紙箱不受影響。
8延伸生產者責任(EPR):逐國處理
EPR 沒有歐盟統一窗口,生產者要在每個銷售國登錄(第 44 條)。透過電商平台直接賣給歐盟消費者的台灣公司,就是該國的生產者;是否必須委任 EPR 授權代表,由各會員國決定(第 45 條第 3 項)。詳細說明請看 亞馬遜 EPR 註冊:台灣賣家賣到歐洲,就是當地的「生產者」。
不合規會怎樣?
- 主管機關:先要求改正;未改正時,可以限制、禁止、下架或回收不符合的包裝(第 62 條)。罰則由各會員國訂定(第 68 條)。
- 客戶端:歐洲品牌商與進口商要靠供應商資料出具 DoC,資料不完整時,合約責任與訂單風險會往上游轉嫁。
- 電商平台:沒有當地 EPR 登錄號碼,平台依第 45 條第 4 項不能讓您上架銷售。
PPWR 常見問題
Q1:已經符合各國包裝法規,就等於符合 PPWR 嗎?
不等於。各國現行規定多半處理 EPR 登錄與繳費;PPWR 另外規定包裝本身的物質、可回收性、標示與文件,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兩者要分開檢查。
Q2:中小企業有豁免嗎?
EPR 沒有微型企業豁免;一年在某國首次提供包裝少於 10 公噸的生產者,申報項目比較簡化(第 44 條第 8 項)。部分要求另有特定豁免,例如低於包裝單位 5% 的塑膠零件不必符合再生料比例,要逐項確認。
Q3:EPR 有歐盟統一的登錄窗口嗎?
沒有。各國各自建立生產者登錄冊,登錄號碼也各自獨立。統一格式的登錄冊要在執委會相關實施法生效後 18 個月內建立(第 44 條第 1 項),在那之前沿用各國現行制度。
Q4:2026 年 8 月 12 日以前生產的庫存包裝怎麼辦?
執委會常見問題說明,已經生產但尚未上市的庫存包裝不必銷毀或重新製作,識別資訊與製造商資料可以用隨附文件補充;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前已經上市的包裝,可以繼續留在市場上。
Q5:含鋰電池的產品,要同時看 EUBR 嗎?
要。電池本身依《歐盟電池法規》(EUBR),電池或含電池產品的包裝則依 PPWR。兩套法規的文件與 EPR 義務分開,不能互相替代。
台灣企業的 PPWR 準備步驟
1釐清每個市場、每項產品的角色
依上方角色表,確認您對每個客戶、每個銷售國是製造商、供應商、進口商還是 EPR 生產者。
2盤點包裝清單
列出每項產品的銷售包裝、集合包裝、運輸與電商包裝,記錄材質、重量、供應商與是否接觸食品。這份清單是後續所有判斷的基礎。
3向供應商取得資料,完成 DoC 與技術文件
依第 16 條向包材供應商索取物質、重金屬、PFAS 與再生料資料,完成現在就適用的文件義務。可以先用 ZC PPWR 常見問題查詢工具 查詢自己的情況。
4安排各國 EPR,追蹤後續法案
確認各銷售國的登錄與授權代表要求,並追蹤可回收設計、再生料計算與標示等委任法、實施法的進度,提前調整包裝設計。
PPWR 已經上路,從盤點開始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由台灣人創辦,總部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在台北設有服務據點,協助台灣企業因應歐盟法規。想讓團隊自己掌握 PPWR 的判斷與文件,選擇「企業內訓」;想由專業團隊協助完成包裝盤點、DoC、技術文件與各國 EPR,選擇「合規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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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EUR-Lex 原文)
- European Commission:PPWR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26 年 8 月第 2 版)
- European Commission:PPWR Guidance Document(2026 年 3 月)
- European Commission:給中小企業的包裝 EPR 指引
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構成個別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依產品、包裝、貿易條件與銷售國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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