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
銷貨退回或折讓該如何申報?/帳務處理,台北帳務處理,板橋帳務處理,中和帳務處理,
A:
1、 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2、 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Q:若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逾期未申報,該如何處理呢?
A: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銷貨退回或折讓」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以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國稅局新聞稿:https://gov.tw/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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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際費得否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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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視為銷售貨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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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令規定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