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老闆逼你做違法的事,受害後能要求賠償嗎??? / 勞資爭議,勞工訴訟律師,台中勞資爭議,台中勞工訴訟律師
如果老闆指示你去做一件「有點灰色地帶」的工作,例如幫藥局偽造處方箋申請健保給付,結果事後被查出來,你被罰款了,老闆卻拍拍屁股走人。這種情況,你能向老闆求償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告訴我們:「能!」
1.受僱人(員工)沒有選擇權,必須服從雇主
🔹 勞動契約的本質是「從屬性」:員工必須親自提供勞務,經濟上依賴雇主,且沒有獨立決策權。
🔹 這和「承攬」或「委任」不同,受任人或承攬人通常有較大的自主權,而員工則必須遵從雇主的指示。

2.雇主有義務「不指派違法工作」
🔹 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能指派員工從事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的工作。
🔹 如果雇主違反這項義務,導致員工受害,員工有權依「不完全給付」求償(民法第227條)。

3.法院怎麼說? 本案中的藥師因為聽從老闆的指示,協助虛報健保資料,最後被政府開罰。法院認為:
✔ 藥師是受僱人(請不要為難社畜),沒有獨立裁量權,只能服從雇主指示,這符合勞動契約的「從屬性」。
✔ 雇主的行為本身違法,導致員工受害,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因此,雇主應該賠償員工因違法指示所受到的損害。

4. 勞工該怎麼自保?
✅ 勇敢拒絕違法指示:如果老闆叫你做明顯違法的事,最好直接拒絕,並留下證據(例如LINE、Email對話記錄)。 ✅ 保留書面證據:如果被迫執行,可以留下雇主的指示紀錄,未來若真的出事,可以作為求償的證據。
✅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如果真的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找勞工局、律師或相關單位協助維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
1.本件涉及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被指派擔任藥局負責藥師,依被上訴人指示將部分病患之處方箋虛偽登載未實際於該藥局執業之其他調劑藥師申領健保給付,致上訴人受有罰鍰損害,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2.受僱人(員工)沒有選擇權,必須服從雇主
(1)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2)按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受僱人,具有人格上從屬性、須親自履行義務、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並無獨立裁量權或決策權。
(3)受僱人(勞工)基於從屬地位,負有服從僱用人(雇主)之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之義務,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者有別。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既完全依僱用人之指示,而無獨立裁量權或決策權,則僱用人對受僱人即負有不得指派其從事不法或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之義務。此觀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亦明。
3.倘僱用人違反此項義務,致受僱人受有損害時,受僱人自非不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承攬人就受任事務有最高程度之自主決定權限,其依定作人未達無效程度之指示辦理事務結果,發生侵害第三人權利或致定作人受有損害者,尚得據此(按:民法第189條及第496條規定)免除自身對第三人及定作人之賠償責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就受任事務僅有較低自主決定程度之受任人、受僱人係依委任人、僱用人未達無效程度之指示辦理事務,所致委任人、僱用人之損害,應亦無庸負擔賠償之責。(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04號判決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