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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都市更新補償金該不該課綜合所得稅?
都市更新補償金該不該課綜合所得稅?

A參與了都更案,原本的房子是一樓的黃金三角窗店面,但都更後分回的新店面被移到了狹窄的巷弄裡

為了彌補這個地段差異造成的價值落差,國泰建設私下和A簽了協議,除了正常的拆遷補償外,額外給了他一筆高達1800多萬元的1樓店面價值損失補償金

國稅局認為這1800多萬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要求A補繳600多萬元的綜所稅

A認為這筆錢是建商賠償他三角窗變成巷子內的損失,屬於損害賠償應該免稅

法官查了都更估價報告,發現A原本房子的應分配價值大約是4004萬元,但他實際分到的新店面加上車位,價值大約只有 3948萬元,差了約56萬元,這就是A拿舊房子換新房子時少拿的部分,國泰建設把這筆錢補給他,只是財產的交換,並沒有讓他產生額外的增益,所以這 56萬元不該課稅

那剩下的1700多萬元呢?

法官認為A當時是用市場行情和地點差異來推算自己未來的損失,並和建商討價還價要來的

這不叫填補現有財產的損失(所受損害),而是填補他未來預期可以賺到的錢(所失利益)

既然是預期利益的替代品,屬於新賺到的收入,當然是其他所得,必須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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