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族控股公司股權移轉是租稅規避?
家族控股公司股權移轉是租稅規避?
A及其家族成員原本是B公司的股東
B公司在104年間出售土地獲利,預計在105年分配高達4.5億元的高額盈餘
為了避免這筆鉅額股利被課徵最高40%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家族成員在105年4月臨時成立了資本額僅20萬元的C公司,並在股利發放前,將手上的B公司股票以4.6億元賣給C公司
原本應該發給個人的股利,就變成發給了C公司
而依公司間的投資收益是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
國稅局查獲後,認定租稅規避,目的是把個人應稅的營利所得轉換成公司免稅的投資收益
於是,國稅局引用納保法第7條規定,將這筆所得調回A等人的個人所得,對A補徵近2千萬元的稅,並加徵15%的滯納金與利息
法院認同事租稅規避,但是把公司的所得調整回個人身上的案件,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必須報經財政部核准才能調整
國稅局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就逕行開單補稅,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避稅行為發生在105年,而納保法是在106年底才生效
國稅局直接引用後來才生效的納保法第7條,對A加徵高達15%的滯納金和利息,是錯誤適用法律
A及其家族成員原本是B公司的股東
B公司在104年間出售土地獲利,預計在105年分配高達4.5億元的高額盈餘
為了避免這筆鉅額股利被課徵最高40%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家族成員在105年4月臨時成立了資本額僅20萬元的C公司,並在股利發放前,將手上的B公司股票以4.6億元賣給C公司
原本應該發給個人的股利,就變成發給了C公司
而依公司間的投資收益是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
國稅局查獲後,認定租稅規避,目的是把個人應稅的營利所得轉換成公司免稅的投資收益
於是,國稅局引用納保法第7條規定,將這筆所得調回A等人的個人所得,對A補徵近2千萬元的稅,並加徵15%的滯納金與利息
法院認同事租稅規避,但是把公司的所得調整回個人身上的案件,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必須報經財政部核准才能調整
國稅局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就逕行開單補稅,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避稅行為發生在105年,而納保法是在106年底才生效
國稅局直接引用後來才生效的納保法第7條,對A加徵高達15%的滯納金和利息,是錯誤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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