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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離婚不是想離就能離?「裁判離婚法定事由」與實務關鍵-家事律師|彰化家事訴訟律師|員林家事訴訟律師
深夜的客廳裡,燈還亮著,但兩個人卻早已不再交談…曾經一起規劃未來的伴侶,如今各自滑著手機,彼此之間只剩沉默與距離。也許沒有激烈爭吵,也沒有外遇或暴力,但日復一日的冷淡與疏離,讓人開始懷疑—這樣的婚姻,還算是婚姻嗎?

當一方終於鼓起勇氣提出離婚時,卻發現事情並不如想像中簡單;對方不同意、無法協議,這時,多數人才第一次意識到在我國法律制度下,並不是單方想離婚,就能透過法院結束婚姻關係。

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是否能離婚,將取決於一個問題:這段婚姻,是否已達到法律所認定的「應該終止」的程度?

而這個判斷標準,正是來自法律所規範的「裁判離婚法定事由」。




一、什麼是裁判離婚?

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第1052條。是指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時,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是否准許離婚,換句話說:不是單方想離婚就可以,必須符合法律所列的事由。


 



二、裁判離婚的兩大類型


依照法律規定,裁判離婚事由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具體列舉事由(法定事由)

法律明確列出幾種可以請求離婚的情形,例如:

1.重婚:配偶與他人再婚,構成重婚。

2.與他人合意性交(通姦行為):即一般所稱的外遇行為;雖然刑事通姦罪已廢除,但在民事上仍可作為離婚事由。

3.受配偶惡意遺棄:無故離家、長期不負家庭責任等

4.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家暴(身體或精神)、長期辱罵、威脅等

5.配偶意圖殺害自己,屬於極端重大事由。

6.配偶患不治之惡疾,且該疾病影響婚姻生活重大。

7.配偶患重大精神疾病,須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程度。

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無音訊

9.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判決。例如:詐欺、傷害、其他重大犯罪

上述事由,多屬於婚姻關係已客觀上嚴重破裂的情形!





(二)概括條款:重大事由(最常見)

除了上述列舉事由外,法律另設有一項彈性條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是實務上最常被適用的規定。


🛎
什麼是「重大事由」?

所謂重大事由,並沒有明確列舉,而是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常見情形包括:
長期分居:分居多年、無實質婚姻生活
嚴重感情破裂:長期爭吵、完全無溝通
經濟與生活完全分離:各自生活,無共同生活基礎
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不扶養、不共同生活


核心判斷標準在於婚姻是否已無法回復、無維持可能!



 



三、重要限制:有責一方原則上不得請求離婚



法律另有一項重要原則:若婚姻破裂主要是因一方過錯造成,該方原則上不得請求離婚;如外遇的一方或家暴的一方,通常不能主張離婚。

但實務上有例外,法院近年逐漸採取較彈性見解,例如:雙方都有責任或婚姻已完全破裂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准許離婚。



 



四、法院如何判斷是否准許離婚?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婚姻是否已破裂、是否仍有修復可能、雙方過錯程度、子女利益,特別是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更加審慎!


 



五、實務常見迷思


迷思一:分居就一定可以離婚
不一定,仍需證明婚姻已無法維持

迷思二:只要感情不好就能離婚
不足夠,需達到「重大事由」程度

迷思三:對方不同意就無法離婚
錯誤,若符合要件,法院仍可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制度的核心,不在於誰想離婚,而在於這段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繼續維持,法律透過列舉事由與概括條款,讓法院在個案中判斷是否已達破裂程度、是否有繼續婚姻的可能。因此,若面臨婚姻困境,建議及早釐清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 或 是否有證據支持主張,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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