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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我的圖片被拍進影片裡用著作權告?
自己設計的圖案或商標被拍進別人的宣傳影片裡,甚至對方還因此獲得了媒體報導與好名聲,就可以控告對方侵害著作權?

要先問,你會不會只是路人甲?

一家專門製造越野腳踏車的企業贊助了偏鄉小學帶有專屬骷髏頭與火焰塗裝的腳踏車

後來,知名保溫瓶品牌也去贊助同一所小學,並拍了一支關懷偏鄉學童的公益紀錄片

結果,腳踏車企業認為保溫瓶品牌的影片裡拍到了學童騎著帶有他們專屬塗裝的腳踏車,不僅侵害了圖案的著作權,還發布新聞稿讓大眾誤以為腳踏車是保溫瓶品牌捐的,等於偷走了他們做公益的商譽美名

法官看完影片後,駁回了所有請求

被告拍攝的重點是偏鄉學童的訓練現況,不是在特寫那台腳踏車的塗裝

圖案在畫面中不僅微不足道,而且稍縱即逝、根本看不清楚

這種因為拍攝真實場景而無可避免附帶拍到的背景物品,完全符合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判斷不是死板的有沒有商業營利,而是要看對社會公益與國家文化有沒有幫助

保溫瓶品牌拍這支影片是為了呼籲社會關懷偏鄉學童,具有高度公益性

原告不能因為眼紅別人獲得好評,就濫用著作權法來阻擋真正有益社會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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