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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退款背後缺乏正當理由無法抵稅
在商場上把賺進口袋的錢退給客戶,然後在帳面上報一筆公司損失來抵稅,聽起來似乎合理

但如果這筆退款背後缺乏正當理由,是不行的

A公司幫客戶牽線賣咖啡豆,賺582萬元的仲介佣金,當年也如實申報了營業收入

但客戶想把這筆錢報成佣金支出來節稅時,因為提不出具體仲介事實被拒絕

為了幫客戶解套,兩家公司事後簽了一紙協議,宣告取消原本的佣金契約

A公司將佣金退回,並在隔年申報了一筆高達582萬元的其他損失來抵減自己的稅賦

只要雙方同意解約退錢,國稅局就必須認列這筆損失嗎?



買賣實體商品可以退貨退款,但仲介勞務一旦執行完畢,服務就已經發生了

既然沒有因服務重大瑕疵解約,事後說要回復原狀邏輯不通

雙方解約根本不是因為商業糾紛,是因為客戶的費用被國稅局剔除了

為了改變既定稅務事實,而刻意營造的私下解約退款,帶有高度的通謀虛偽色彩

公司要認列費用或損失,必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直接關聯

A公司在沒有面臨任何違約罰款或訴訟壓力的情況下,自願放棄已經合法賺到手的582萬,這違反了正常企業追求利潤的行為

這種無償免除他人債務的做法,跟公司營運毫無關聯,自然不能當作營業損失來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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