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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繼承合建的房屋,持有期間併計
繼承合建分回的房屋,出售時的持有期間可以加上長輩取得時間?

父親在民國90年繼承了一筆土地,並在102年拿這塊土地與建商合建,於106年分回新房屋

父親過世後,兒子在108年繼承了這間房屋與土地,並於110年將其出售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國稅局同意這塊土地因為是從90年繼承而來的延伸,屬於舊制,免徵所得稅

但爭議點在於房屋的持有期間

新房屋是父親在106年合建分回時才取得的,兒子在108年繼承、110年出售,就算把父親持有新房屋的時間加起來,總持有期間也只有2年多,因此要適用高達35%的稅率
兒子不服,認為這間房屋是用父親90年就持有的祖傳土地換來的,持有期間應該從90年開始算,適用最低的15%稅率

法院認同地主拿自己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的房屋,就是用土地交換來的替代物

房屋的持有期間,就比照原本那塊土地的持有期間來算

房地合一稅繼承的發生不是人為能控制的,沒有短期炒作的疑慮

繼承人可以把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父親持有這間房屋的時間可以追溯到90年取得土地的時候,那麼兒子繼承後出售,自然也可以把這段長達20多年的時間全部加總進來

15%的最低稅率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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