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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土地借名登記喪失重劃優惠
把土地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不僅要承擔對方可能私自賣掉的風險,在參與市地重劃時,未來透過法院把土地拿回來的那一刻,就會用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的寶貴額度。

A早年把一塊土地借名登記在建設公司名下

這塊土地後來參與了市地重劃,並在98年公告確定分配結果

事後A終止了借名登記,並透過法院判決,在102年將土地從建設公司名下移轉回自己名下(前移轉)

到了108年A把這塊土地賣給了6人(後移轉)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A說他賣給這6個人的這次交易,才是這塊土地重劃後的第一次實質移轉,因此要求適用土地稅法的規定,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

稅局認為這塊土地在重劃公告確定後,從建設公司移轉回A名下的那次前移轉,就已經是法律上的第一次移轉了

所以A現在賣給別人的後移轉,其實是第二次移轉,當然不能享受減徵優惠

結果稅局核定A繳納近1億的土地增值稅

法院認為借名登記返還就是移轉,不管是買賣還是法院判決返還,只要所有權人變了,土地有自然漲價,國家就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律有明文規定信託財產的移轉可以免徵土增稅,但借名登記不同

所以,前移轉就是一次移轉

又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就算是新的土地了

只要在公告確定日之後發生的第一次所有權移轉,就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在102年透過法院判決拿回土地,時間點在98年公告確定之後,這當然就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既然第一次移轉的額度已經用掉了,108年再賣給別人的時候,自然就不能再’享有優惠

土地在重劃時,繳納重劃費用的是當時的登記名義人建設公司

A雖然拿回了土地,但他自己並沒有實際拿這塊地去參與重劃並繳納費用

只有真正出錢參與重劃的地主,在賣地時才能扣除重劃費用

A只是後來繼受取得土地,不能把建設公司繳的費用拿來抵自己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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