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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1月1日起「小吃店」營收超過20萬,要使用發票,不適用免用發票規定 !
廢止「特殊性質」護身符:
廢止「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免用發票」,過去如豆漿店、麵食館、便當店、自助餐等大眾化飲食餐飲,因被認定生意忙碌、環境油膩且「無能力使用收銀機」,即便月營收超過 20 萬元,仍可申請免用發票,僅繳納 1% 查定稅率。
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餐飲業者若平均月營收超過 20 萬元,即屬於一般營業人,必須使用統一發票並繳納 5% 營業稅。
若營收未達 20 萬元,則仍屬小規模營業人,維持查定課徵。
三年的黃金緩衝期(115 年至 117 年):
為了降低衝擊,政府提供過渡方案。於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餐飲業者若配合導入行動支付或 KIOSK 自助結帳機,即便符合開發票標準,仍可繼續適用 1% 的優惠稅率。
- 行動支付 1% 稅率是「限時」的緩衝方案
財政部為了降低餐飲業轉型的衝擊,提供了一個為期三年的緩衝期。在大眾化消費飲食業(如豆漿店、麵食館、便當店等)原本適用的免開發票特權被廢止後,業者若符合特定條件,仍可暫時維持 1% 稅率:
- 適用期間: 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至 117 年(2028 年)12 月 31 日。
- 適用條件: 業者必須配合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 自助結帳系統收款。
- 稅率優惠: 在這三年內,即使每月營收超過 20 萬元且符合開發票標準,仍可繼續適用 1% 的查定課徵稅率。
- 民國 118 年起回歸營收門檻判斷
自民國 118 年(2029 年)1 月 1 日起,上述的緩衝優惠將正式結束。屆時,稅率的判定將回歸「月銷售額」:
- 月營收超過 20 萬元: 必須強制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 5% 的營業稅率。此時,無論是否使用行動支付,都無法再維持 1% 稅率。
- 月營收未達 20 萬元: 仍屬「小規模營業人」,可繼續適用 1% 的查定課徵稅率。
★然而並非所有小店都要開發票!
攤販、零售民生基礎糧食(如稻米、麵粉、豆類等)以及季節性行業,即便營收超過 20 萬,目前仍維持 1% 查定課徵。
此外,理髮業、計程車、沐浴業因法律位階不同(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目前亦不受此行政命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