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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詐騙橫行下的新法制:解析115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及重點-刑事律師|彰化刑事訴訟律師|員林刑事訴訟律師
近年來,詐騙案件在台灣持續攀升,從傳統電話詐騙,發展至結合社群媒體、網路金融與跨境犯罪的複合型詐騙,犯罪手法日益精細,受害族群也逐漸年輕化。

在此背景下,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並於近年持續修法強化規範,試圖從制度面全面打擊詐騙犯罪。




一、為何需要專法?

過去對於詐騙行為的處罰,主要依賴刑法中的詐欺罪規定。
然而,實務上出現幾個困境:

1️⃣ 詐騙組織分工細密:現今詐騙集團常分為話務人員(話術詐騙)、車手(領款)、人頭帳戶提供者、洗錢管道,各角色分工明確,使傳統詐欺罪在認定上出現困難。


2️⃣ 跨境犯罪增加:許多詐騙行為涉及境外機房或資金流動,增加偵查與追訴難度。


3️⃣ 預防機制不足:刑法偏重「事後處罰」,但對於帳戶管制金流阻斷、預警機制缺乏完整制度。


因此,政府透過制定專法,建立一套結合刑事處罰行政管理預防機制的完整防詐體系;且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此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



 



二、制度核心:「全面防制」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特色在於:不僅處罰犯罪,更強調「防制與管理」!

其制度設計可分為三大面向:

(一)強化金融與帳戶管理
包括建立警示帳戶制度、加強金融機構通報義務、提升可疑交易監控,目的在於從源頭阻斷詐騙金流。


(二)擴大詐騙行為的規範範圍
除了傳統詐欺行為外,也納入:提供帳戶協助收受、轉交詐騙款項、協助隱匿犯罪所得,使「邊緣角色」不再容易規避責任。


(三)跨機關整合機制
透過警政、金融、電信、檢調等跨部門合作,建立即時防詐網絡。



 



三、2026年修法重點

詐防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立法院嗣於1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

今年修法的方向,主要在於回應新型態詐騙強化執行力,提高了特定詐欺行為的刑責,並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此次部分修正條文之核心修法重點如下:



 
(一)高額詐欺罪
 
「兩級」改為「三級化重懲」!原本僅有兩級加重,但金額門檻較高,部分中型詐騙案件處罰力道不足;修法後(新制)原本500萬門檻下修至100萬、中型詐騙案件全面納入重罪範圍,且原則上難以適用緩刑、緩起訴,刑度再大幅拉高,嚴懲重大詐騙集團。

修法後:
🔴 第一級:100萬元以上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1000萬元以上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1億元以上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二)複合型詐欺

詐騙集團近年常利用未成年以降低刑責;利用高齡者降低查緝風險;利用外籍人士為方便潛逃,來作為「人頭」、「車手」或斷點角色,因此修法嚴懲「利用他人犯罪」的幕後者刑度「上下限一併加重」


修法前(既有規定)

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刑責可再加重,本質主要鎖定「組織化+科技化」詐騙: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特定手法

包括: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假檢警)
  • 利用網路、社群、媒體散布(投資詐騙)
  • 使用AI變臉、變聲(Deepfake)
  • 境外設機房(跨境詐騙)


修法後(新增重點)

利用以下對象參與詐騙,刑責加重
1.未滿18歲(未成年人)
2.滿80歲(高齡者)
3.非本國籍人士




(三)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

賠償要「快且完整」,才能減刑!過去制度只要自首或自白,原則上「應」減刑或免刑。被告若欲獲得減刑,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必須於「自首或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法院方得斟酌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後重點在於必須同時符合「時間+金額」條件,且是否減刑由法院個案判斷目的在於避免拖延賠償(例如分期拖時間),並提升被害人實際拿回損失的機會!




(四)擴大「沒收範圍」

全面剝奪犯罪利益,也就是說,不只拿走詐騙所得,連相關資源與隱匿財產都可能被追回。
1.犯罪工具一律沒收:如:手機、電腦、車輛,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都可以沒收。

2.擴大沒收「其他不法所得」:即使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但可證明為犯罪所得,也可以一併沒收。




(五)提高「假釋門檻」:

因應詐騙犯罪「高再犯性」及提高犯罪成本,因此提高「假釋門檻」,這部分的修法讓詐欺犯更難提前出獄。

🔺 一般詐欺犯
  • 原本:服刑 1/2 可申請假釋
  • 修正後:須服刑 超過2/3
 
🔺 累犯(再犯)
  • 原本:服刑 2/3
  • 修正後:須服刑 超過3/4
 
🔺 三犯(重大累犯,如:在假釋中再犯或出獄5年內再犯)
直接不得假釋



(六)新增「禁奢條款」

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被害人及大眾來說不公平,因此,修法後概念在於:賠償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本次修法已從「單純處罰詐欺」轉變為「重刑化+財產剝奪+被害人優先+預防再犯」的全面打擊模式,不僅讓詐騙集團面臨更高刑責,也讓車手、人頭帳戶提供者、協助金流者,都難以再以「只是幫忙」為由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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