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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個幫手,少一分疲憊 外籍幫傭申請條件新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力發展署
https://www.wda.gov.tw/News.aspx?n=67&sms=10333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
🔹 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四點。 前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及條件,依附表一計算。 但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 與雇主不同戶籍
-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
- 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數
🔸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六歲以下
-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
前項人員若有以下情形,則不列計人數或點數:
- 與雇主不同戶籍
-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相關技術工作者
- 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
累計點數計算方式: 以未滿六歲子女及年滿七十五歲以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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