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時事】婚前協議的效力
【案例】
北部一名女子A,婚前與丈夫B簽屬協議,約定「婚後若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每次須賠償100萬元」,但婚後仍發生衝突,B情緒失控翻桌,導致A膝蓋瘀青,因此A提告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此婚前協議有效,但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高,依法酌減為30萬元【註1】【註2】。
【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什麼內容】
婚前協議書是婚姻雙方於登記前,所簽立的書面協議,其本質上為契約,實務上也承認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簽立婚前協議書。
而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 夫妻財產制
婚姻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要採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而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一方死亡),則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註3】。
共同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註4】;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共同管理,也可以約定由一方管理,另外若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亦有如何分配財產之規定【註5】。
分別財產制,則為夫妻各自保有自己所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限【註6】。
二、 家庭生活費用
婚姻雙方也可以事先約定家庭支出如水電費、房貸、網路費、子女教育費等費用由誰負擔或雙方如何分擔。
三、 自由處分金
依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也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由夫或妻自由運用,而不算入家庭生活費用裡。
四、 其他事項
除了前面的約定外,由於婚前協議書本質上為契約,夫妻雙方也可以自由約定事項,如婚後一方要贈與不動產或金錢給他方等,但要注意的是,該約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註7】,否則約定仍為無效。
【什麼樣的約定會被法院認為無效】
雖然婚姻雙方只要合意,可以約定任何條款,但若該條款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以下為法院認為無效的案例:
一、 若未履行同居義務,應給付違約金之約定:
法院認為違約金之約定在於確保債務之履行,有強制履行債務之作用,但夫妻同居之義務,依法不得強制履行,以保障夫妻之人身自由;因此若約定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應給付違約金,將造成夫妻就是否履行同居義務的人身自由受有間接強制,違法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利益,該約定即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註8】。
二、 具有預立離婚契約性質之約定:
法院認為婚姻及離婚均為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因此若雙方約定一方符合某條件即離婚的約定,此項約定即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註9】。
夫妻雙方雖可以在婚前合意約定婚後應遵守的條款,但約定的時候還是要注意該條款是否有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該條款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註1】黃宥寧,獨/婚前寫好「家暴罰百萬」仍被打 法官認契約有效但判賠30萬,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16/3084605.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2月18日)
【註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4】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註5】民法第1039條、第1040條。
【註6】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註7】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註8】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91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9】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參照。
#離婚 #財產 #婚姻 #民法
北部一名女子A,婚前與丈夫B簽屬協議,約定「婚後若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每次須賠償100萬元」,但婚後仍發生衝突,B情緒失控翻桌,導致A膝蓋瘀青,因此A提告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此婚前協議有效,但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高,依法酌減為30萬元【註1】【註2】。
【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什麼內容】
婚前協議書是婚姻雙方於登記前,所簽立的書面協議,其本質上為契約,實務上也承認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簽立婚前協議書。
而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 夫妻財產制
婚姻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要採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而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一方死亡),則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註3】。
共同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註4】;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共同管理,也可以約定由一方管理,另外若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亦有如何分配財產之規定【註5】。
分別財產制,則為夫妻各自保有自己所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限【註6】。
二、 家庭生活費用
婚姻雙方也可以事先約定家庭支出如水電費、房貸、網路費、子女教育費等費用由誰負擔或雙方如何分擔。
三、 自由處分金
依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也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由夫或妻自由運用,而不算入家庭生活費用裡。
四、 其他事項
除了前面的約定外,由於婚前協議書本質上為契約,夫妻雙方也可以自由約定事項,如婚後一方要贈與不動產或金錢給他方等,但要注意的是,該約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註7】,否則約定仍為無效。
【什麼樣的約定會被法院認為無效】
雖然婚姻雙方只要合意,可以約定任何條款,但若該條款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以下為法院認為無效的案例:
一、 若未履行同居義務,應給付違約金之約定:
法院認為違約金之約定在於確保債務之履行,有強制履行債務之作用,但夫妻同居之義務,依法不得強制履行,以保障夫妻之人身自由;因此若約定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應給付違約金,將造成夫妻就是否履行同居義務的人身自由受有間接強制,違法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利益,該約定即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註8】。
二、 具有預立離婚契約性質之約定:
法院認為婚姻及離婚均為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因此若雙方約定一方符合某條件即離婚的約定,此項約定即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註9】。
夫妻雙方雖可以在婚前合意約定婚後應遵守的條款,但約定的時候還是要注意該條款是否有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該條款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註1】黃宥寧,獨/婚前寫好「家暴罰百萬」仍被打 法官認契約有效但判賠30萬,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16/3084605.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2月18日)
【註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4】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註5】民法第1039條、第1040條。
【註6】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註7】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註8】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91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9】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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