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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逃兵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案例】
日前查獲許多藝人為了不要當兵,委託他人假造身體健康資料,以符合免役資格,近日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全部被告皆承認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但檢察官表示若給予緩刑,可能會讓逃兵心存僥倖,因此建議法官不給予緩刑,至於後續如何審理,仍待合議庭決定【註1】。
 
【當兵的條件】
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至36歲的男子,屬於役齡男子【註2】;但如果有身心障礙、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或身高、體重、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則可以免服兵役【註3】,如嚴重視力、聽力受損、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4公分以下、BMI值小於15或BMI值大於35。
役齡男子又可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註4】,因此,若無上開免役的情形,而為常備役體位的役齡男子,則需要服役。
 
【逃兵會觸犯甚麼法規】
役齡男子如果為了避免徵兵,而有隱匿不報、不實申報、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毀傷身體變更體位、遷移住居所而不申報、未經核准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形的話,就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註5】。
若常備兵為了避免徵集,而有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毀傷身體變更體位、緩徵原因消滅逾45日未申報、拒絕接受徵集令、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他人頂替應徵、未經核准出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形,也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的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註6】
兵籍調查是指鄉(鎮、市、區)公所依戶政資料編立徵兵及齡男子名冊【註7】;徵兵檢查是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徵兵檢查計畫,遴聘衛生局或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體位判定相關事項【註8】。徵集是指通知役男於特定時間及特定地點入伍。
本件藝人為了避免當兵,捏造身體健康狀況已取得免役體位,已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捏造身體健康狀況的文書,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
 
【自首得減輕刑度】
若已經做了逃兵的行為,但怕被檢調機關發現,現在能做的就是考慮是否自首,以換取減刑的機會。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依實務見解,「自首,係指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該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且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註9】。因此需要在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有確切的證據知悉或懷疑犯人前,向該公務員坦承犯行,並願意接受裁判,才符合自首的要件。
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逃兵,除被查獲可能會有前科紀錄外,若仍在服役年齡,該負擔的兵役義務也不會消失。

【註1】吳妍,閃兵第2波名單「8藝人當庭認罪求輕判」 檢方主張不應緩刑:避免助長歪風,yahoo!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share/94506fe3-a92e-3b27-bfab-4826154268fe。(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0月30日)。
【註2】兵役法第3條第1項前段:「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註3】兵役法第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註4】兵役法第33條第1項:「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註5】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註6】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註7】徵兵規則第6條第1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資訊系統,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編立徵兵及齡男子名冊。」
【註8】徵兵規則第1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徵兵檢查計畫,並遴聘衛生局或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體位判定相關事項。」
【註9】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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