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Q.在機車車牌上用魔鬼氈黏上板子擋住車牌號碼可以嗎?第三人把板子撕掉會不會成立毀損罪?
A.
1.用板子擋住車牌號碼的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可罰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2.第三人把板子撕掉不會成立毀損罪,因為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會成立。但是將魔鬼氈上的板子撕下來,板子應該還是能再黏回去,所以沒有該當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用板子遮住車牌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撕掉板子的行為也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感謝東森新聞採訪
文字新聞: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1Dra9MM
影片新聞:https://youtu.be/XpvbsaCEE3k?si=8xXqsNwDRoXHDmTz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毀損
#車牌
#機車
1.用板子擋住車牌號碼的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可罰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2.第三人把板子撕掉不會成立毀損罪,因為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會成立。但是將魔鬼氈上的板子撕下來,板子應該還是能再黏回去,所以沒有該當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用板子遮住車牌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撕掉板子的行為也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感謝東森新聞採訪
文字新聞: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1Dra9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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