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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進貨也要注意商標權
【案例】
一名在網路上販售3C產品的A,透過淘寶網站購買580件標有Apple圖樣的連接線、電源轉接器,當貨品進口到台灣時,經臺北關人員查驗發現異狀,送交Apple指定授權經銷商鑑定,確認貨物均為仿冒商標的物品,因而遭檢察官起訴;雖A主張賣家聲稱是原廠正品,然法院認為並無證據可證明,因此認定A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判決A有期徒刑5個月,仍可上訴【註1】。
 
【商標是甚麼】
商標,指的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用來區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章;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上開種類的聯合【註2】。
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所謂的識別性,是指一般消費者可以透過商標,辨認該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不同【註3】,識別性又可分為「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註4】。
「先天識別性」是指該商標直接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又可分為「獨創性標識」、「任意性標識」、「暗示性標識」。
1.   獨創性標識:指非沿用既有的詞彙、事物,且本身不具特定含義,該標識創作目的就是為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Google用於網路搜尋引擎。
2.   任意性標識:指雖由現有詞彙、事物構成,但該標識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並無關聯,如Apple用於手機、平板等3C產品。
3.   暗示性標識:指以暗示方式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等,使消費者經由想像得以將標識與商品或服務聯想,如蠻牛飲料。
而「後天識別性」,是指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但由企業經營者在市場使用一段時間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該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連結,此時該標識亦認為具有識別性。
 
【侵害商標權的後果】
侵害他人的商標,會有民事及刑事上的責任。
將與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讓消費者可能混淆,或將類似於已註冊商標的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上,讓消費者可能混淆;或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等行為,皆屬於侵害商標權【註5】。
而侵害他人商標權,計算損害的方式,有具體計算實際損失、所失利益差額、侵害商標權行為人所得利益、侵害商標權行為人所有收入、商品單價1500倍以下金額、商標權人授權給他人所能獲得權利金等方式計算損害賠償數額【註6】。
另外將與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讓消費者可能混淆,或將類似於已註冊商標的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上,讓消費者可能混淆,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註7】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註8】。
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前述侵害他人商標的商品,則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註9】。
 
本件A購買印有Apple標識但未得原廠授權之侵害他人商標權的電源線、傳輸線,係為 意圖販賣而輸入前開商品,所以觸犯商標法第97條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陷入侵害他人商標權的窘境,進貨時應再三確認是否為原廠商品,以免後續要負擔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

【註1】黃翊婷,淘寶進貨Apple連接線 賣家喊冤「以為正品」被判5個月,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014/3049786.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0月16日)
【註2】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註3】商標法第18條第2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註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發布」,第2-11頁。
【註5】商標法第68條第1、2項:「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註6】商標法第71條第1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註7】商標法第95條第1項:「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註8】商標法第95條第2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9】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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