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時事】為了優先座發生爭執,會觸犯什麼法律呢?
【案例】
日前網路流傳一段影片,在台北捷運車廂內,有一名拿著多袋物品的婦人A,用袋子碰撞坐在優先座的年輕人B的大腿,要求B讓位,B因A的行為,起身將A踹到對面座位上,A隨即表示要叫警察,但之後自行離去;捷運警察隊得知相關資訊後,認為雙方在捷運上互毆,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將通知雙方到案說明,最高可以開罰1萬8,000元【註1】。
【社會秩序維護法】
我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主要是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註2】。
而A用袋子碰撞B大腿、B將A踹到對面座位的行為,被捷運警察認定為是互相鬥毆行為,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萬8,000元以下的罰緩【註3】。
【可能觸犯的刑法規定】
A用袋子碰撞B大腿、B將A踹到對面座位的行為,若雙方於事情發生後都有去驗傷,身體確實受有損害,且是因為上開行為導致,都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註4】。
至於B將A踹到對面座位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則要看日後A是否因B的行為受到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列之傷害,如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四肢、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身體健康傷害【註5】;依照影片所顯示,A應該是未受到視覺、聽覺、四肢遭毀敗或嚴重減損的傷害,但是否有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仍有待觀察。
要注意的是,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註6】,需要A或B在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超過6個月就無法再提起告訴【註7】。
【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除了上開可能會觸犯的刑法規定外,A或B若有受到傷害,也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對方損害賠償,除了要先證明受到的傷害跟對方的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外,也要證明有因為該傷害而受到金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例如就醫所支出的醫藥費、交通費、醫療輔助設備等,也可以請求因為對方傷害行為所造成精神上痛苦的損害。但精神慰撫金的核定,還是會由法院綜合所有情事後決定金額,並非可由當事人隨意喊價。
但不論A或B會不會構成刑事或民事的責任,還是要盡量避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註1】邱中岳,白髮婦北捷甩袋攻擊被踹飛!捷警認涉「互毆」...最高開罰1.8萬,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930/3042496.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0月1日)
【註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註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註4】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5】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6】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註7】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優先座 #捷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傷害罪 #損害賠償
日前網路流傳一段影片,在台北捷運車廂內,有一名拿著多袋物品的婦人A,用袋子碰撞坐在優先座的年輕人B的大腿,要求B讓位,B因A的行為,起身將A踹到對面座位上,A隨即表示要叫警察,但之後自行離去;捷運警察隊得知相關資訊後,認為雙方在捷運上互毆,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將通知雙方到案說明,最高可以開罰1萬8,000元【註1】。
【社會秩序維護法】
我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主要是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註2】。
而A用袋子碰撞B大腿、B將A踹到對面座位的行為,被捷運警察認定為是互相鬥毆行為,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萬8,000元以下的罰緩【註3】。
【可能觸犯的刑法規定】
A用袋子碰撞B大腿、B將A踹到對面座位的行為,若雙方於事情發生後都有去驗傷,身體確實受有損害,且是因為上開行為導致,都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註4】。
至於B將A踹到對面座位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則要看日後A是否因B的行為受到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列之傷害,如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四肢、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身體健康傷害【註5】;依照影片所顯示,A應該是未受到視覺、聽覺、四肢遭毀敗或嚴重減損的傷害,但是否有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仍有待觀察。
要注意的是,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註6】,需要A或B在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超過6個月就無法再提起告訴【註7】。
【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除了上開可能會觸犯的刑法規定外,A或B若有受到傷害,也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對方損害賠償,除了要先證明受到的傷害跟對方的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外,也要證明有因為該傷害而受到金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例如就醫所支出的醫藥費、交通費、醫療輔助設備等,也可以請求因為對方傷害行為所造成精神上痛苦的損害。但精神慰撫金的核定,還是會由法院綜合所有情事後決定金額,並非可由當事人隨意喊價。
但不論A或B會不會構成刑事或民事的責任,還是要盡量避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註1】邱中岳,白髮婦北捷甩袋攻擊被踹飛!捷警認涉「互毆」...最高開罰1.8萬,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930/3042496.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0月1日)
【註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註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註4】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5】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6】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註7】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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