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時事】什麼是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會怎麼樣?
【案例】
有一名男子A,因不滿主管B受媒體採訪時,當媒體詢問其請假紀錄、考績處分等事項時,B證實有上開情事,雖報導並未揭露A的全名,但從姓氏、前職業、現職業等線索,可連結到A,因此認為已經侵害其名譽,故向B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中地院認為B對於媒體採訪之事僅是客觀回覆,並未侵害A之名譽權,因此駁回A之上訴,全案確定【註1】【註2】。
【什麼是名譽】
名譽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形象,若是有人侵害他人名譽,除了可能涉及盜刑法第310條第1、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外,依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請求侵害名譽之人為回復名譽之行為。
【實務如何認定】
涉及到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可以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是行為人表示自己的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另外,在判斷是否符合妨害名譽時,法院也會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註3】及第311條第3款【註4】的規定,即所述之事為真實或基於其調查的證據,足以相信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發表適當言論等情形(前者為事實陳述,後者為意見表達)【註5】。
而所謂公共利益,除了公務員及政府有關的事項當然為公共利益外,若因某一公共議題成為公眾人物,或為公眾關心之事務,也會被認為是公共利益【註6】。
因此,就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情,只要陳述的言論為事實,或者基於調查的證據相信陳述的言論為真實,或是對於可受公評的事件善意發表言論,就有很大的機會不會被認為是妨害名譽。
【如何證明有妨害名譽】
要讓法院相信名譽有被侵害,就必須要提出證據,因此若有相關對話,要馬上截圖,如果有監視器、錄音等檔案,也需要馬上保存,相關證據越多,越能讓法院採信。
本件法院認為B雖然有回應媒體有關A男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對考績丙等提出覆審等問題,然而B僅是客觀回覆媒體,且A男為公務員,上開事項亦屬社會大眾所關切,屬於公共利益;此外上開回應確屬有據,所以法院認為A男的請求無理由。
【註1】許權毅,「警界媽寶」1年請假172天不爽變新聞主角 告主管求償敗訴確定,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26/3022045.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8月28日)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註4】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註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6】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參照。
#妨害名譽 #事實陳述 #意見表達 #損害賠償
有一名男子A,因不滿主管B受媒體採訪時,當媒體詢問其請假紀錄、考績處分等事項時,B證實有上開情事,雖報導並未揭露A的全名,但從姓氏、前職業、現職業等線索,可連結到A,因此認為已經侵害其名譽,故向B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中地院認為B對於媒體採訪之事僅是客觀回覆,並未侵害A之名譽權,因此駁回A之上訴,全案確定【註1】【註2】。
【什麼是名譽】
名譽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形象,若是有人侵害他人名譽,除了可能涉及盜刑法第310條第1、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外,依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請求侵害名譽之人為回復名譽之行為。
【實務如何認定】
涉及到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可以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是行為人表示自己的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另外,在判斷是否符合妨害名譽時,法院也會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註3】及第311條第3款【註4】的規定,即所述之事為真實或基於其調查的證據,足以相信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發表適當言論等情形(前者為事實陳述,後者為意見表達)【註5】。
而所謂公共利益,除了公務員及政府有關的事項當然為公共利益外,若因某一公共議題成為公眾人物,或為公眾關心之事務,也會被認為是公共利益【註6】。
因此,就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情,只要陳述的言論為事實,或者基於調查的證據相信陳述的言論為真實,或是對於可受公評的事件善意發表言論,就有很大的機會不會被認為是妨害名譽。
【如何證明有妨害名譽】
要讓法院相信名譽有被侵害,就必須要提出證據,因此若有相關對話,要馬上截圖,如果有監視器、錄音等檔案,也需要馬上保存,相關證據越多,越能讓法院採信。
本件法院認為B雖然有回應媒體有關A男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對考績丙等提出覆審等問題,然而B僅是客觀回覆媒體,且A男為公務員,上開事項亦屬社會大眾所關切,屬於公共利益;此外上開回應確屬有據,所以法院認為A男的請求無理由。
【註1】許權毅,「警界媽寶」1年請假172天不爽變新聞主角 告主管求償敗訴確定,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26/3022045.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8月28日)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註4】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註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6】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參照。
#妨害名譽 #事實陳述 #意見表達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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