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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交保後還是可能再被羈押
【案例】
日前臺中豐原一家五口,因為誤信A女之「代購黃金賺取佣金」之投資方式,逐步掉入被告A的陷阱,致欠下巨額債務,使豐原一家五口抵押機車、公寓、甚至借高利貸以償還借款,最後因無力償還而輕生;而被告A原先經法院裁定交保,但交保後卻又指示證人刪除對話紀錄、更換LINE帳號等舉動,再遭臺中地檢署拘提並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法院以A女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因此裁定A女羈押禁見【註1】。
 
【什麼是羈押】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被告到庭,及避免被告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行為,因此訂立了羈押的制度,所謂羈押,就是將被告暫時拘禁在看守所。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必須被告符合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串證之虞,且若不羈押將影響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要件,才會裁定羈押被告,即羈押被告需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註2】。
除了上開之一般羈押外,刑事訴訟法亦另有規定預防性羈押,即若被告就某些犯罪如放火、強制性交、竊盜等,有反覆實施之虞的情況,且不羈押會影響後續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也可以裁定羈押被告【註3】。
而羈押被告也有一定時間限制。偵查中,每次羈押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最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能超過2個月,也就是偵查中羈押期間最多為4個月;審判中,第一次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延長期間也不能超過2個月,如果所犯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第一、二審最多各延長3次,三審延長1次,也就是一、二審羈押期間最多9個月,三審最多5個月【註4】;但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二審最多各延長6次,三審仍維持1次,即一、二審羈押期間最多15個月【註5】。
 
【羈押替代手段】
法院羈押被告,須符合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理由及必要性等要件,但若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性,即不需要羈押也能確保被告進行後續訴訟程序,此時法院可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註6】。
具保,是指法院會依照案件情節輕重程度,訂一個保證金額,讓被告或其親友繳納,保證被告日後皆會到庭進行訴訟程序,但如果被告日後經通知未到庭,法院可以將保證金沒收。
責付,是指法院可以指定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由其督促被告遵期到庭。
限制住居,是指法院會限定被告之住居所,但並非代表被告不能離開該住居所,而是要確保被告能收到法院的通知。
但要注意的是,不是被告獲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就不會再被羈押。倘若被告有逃亡之虞、或者是有串證、湮滅證據等行為,都是可能再被法院裁定羈押【註7】。
 
本件A女雖然先獲得具保之機會,但其之後竟指示證人滅證,又更換LINE帳號,這些舉動讓法院認為已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因此裁定被告羈押禁見。而不論是被告裁定羈押,或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不代表被告是有罪還無罪,還是要等到法院最後判決才能確定。
 
【註1】白珈陽,交保後換帳號串證+要求刪對話 豐原5口命案關鍵李女太扯被收押,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15/2996470.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7月17日)
【註2】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註3】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參照。
【註4】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註5】刑事妥訴審判法第5條第2項:「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註6】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註7】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7條之1參照。

#羈押 #交保 #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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