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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受到傷害,記得馬上保存證據
【案例】
台中潭子區一名A男與B男為鄰居,長期不睦,某天A男見B男在騎樓滑手機,竟點燃鞭炮朝B男頭部扔過去,造成B男受傷,A男反控B男7天前做過相同的事情,於是雙方互告傷害,均遭起訴,最後法院判決A男3月有期徒刑,B男無罪【註1】【註2】。
 
【什麼是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註3】,即可能成立傷害罪;而所謂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依實務見解,為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因而有所障礙,或外型有所變異之情形,所以不以外傷情形可見為必要,如使人腹痛、感染疾病等都可以屬於傷害行為【註4】。
成立傷害罪,除了確實要有受傷的結果外,受傷的結果也要與被告的傷害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但要如何證明所受的傷害是被告造成的?
 
【蒐集傷害的證據】
要讓被告成立普通傷害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所受傷害與被告有關,最常見的就是驗傷報告,受到傷害當下,被害人若沒有立刻去醫院或診所驗傷,而是隔幾天後才到醫院或診所驗傷,這時候的驗傷報告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與被告傷害行為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所以當遭受被告攻擊後,記得當天要馬上去驗傷,避免最後提起傷害告訴,卻沒辦法證明傷勢是被告造成。
另外就是看事發當下附近有無監視器,如果有監視器且錄到被告傷害行為,自然被告成立傷害罪的機率就越高,如果有證人的話,也可以請證人作證。
 
【請求保全證據】
除了自行蒐集證據外,也可以請求檢察官、法院保全證據。
偵查中,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如果覺得證據可能有湮滅、偽造、變造等情形時,可以書狀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等保全證據行為,檢察官除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外,應在五日內為保全處分;若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或未在5日內為保全證據行為,則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保全證據【註5】。
如果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則只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或辯護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有保全證據必要時,可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註6】。
 
【普通傷害罪可以撤告嗎】
由於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註7】,因此提起傷害告訴後仍然可以撤告。通常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如果被害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且有收到約定的調解金額,則法院會請被害人填寫撤回告訴狀,並下不受理判決。
 
本件A男與B男互相提起傷害告訴,但因為沒有證據證明B男有傷害A男之行為,法院判決B男無罪;而因為有監視器畫面及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證明A男有傷害B男之行為,因此法院判決A男徒刑3月。所以若遭他人傷害,首先要盡快保存證據,以免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獲得想要的結果。

【註1】許權毅,台中鄰居惡鬥「朝他頭丟鞭炮」互告傷害 1判刑1無罪原因曝,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611/2976717.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6月12日)
【註2】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3244 號刑事判決。
【註3】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4】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註5】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註6】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2項:「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註7】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普通傷害罪 #蒐集證據 #傷害行為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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